在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中,对于有一点,还是统一得比较好的,那就是专利权期限。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是自申请日起20年这一期限。但是,在这个统一的基础上,某些对专利权人,尤其是制药企业细致体贴的国家还是发展出了各自的个性服务。那就是通常所说的patent term adjustment或者patent term extension。毕竟,尤其对于制药企业,专利权期限就是真金白银啊。
(1) USPTO没有按照35 U.S.C. 154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进行审查(称为Patent Term Adjustment);
USPTO会自动进行计算,并在授权公告文本上通过如下状态栏明示。
示例
(2) 专利产品在上市之前需经过行政审批(例如FDA),该行政审批发生在授权日之后(称为Patent Term Extension)。
w 延长时间=1/2(测试阶段)+审批阶段
w 延长后的期限不能超过(a)自专利权届满日起5年或(b)自审批通过日起14年中的较早的期限。
w 申请时间:
(a)自审批通过日起60天(不可延长);
(b)如果专利权在审批通过之前将要届满,则必须在专利权届满日起提前6个月至15天这一期间提出申请。
示例
二、欧洲
1、通常的专利期限
自在欧洲提交申请之日(对于PCT申请,为国际申请日)起20年。
2、是否有专利期限调整制度
有
3、适用情况
(1)针对医疗和植物保护产品,向专利权人补偿由于上市审批而导致的延迟(称为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SPC”) )
w 延长时间= (首次上市审批日(date of first marketing authorisation)-专利申请日)-5年
w 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w 申请时间:
(a)自欧盟的某一成员国获得上市审批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
(b)自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
以较晚的一方为准。需向各个国家的专利局分别提出。
三、日本
1、通常的专利期限
自在日本提交申请之日(对于PCT申请,为国际申请日)起20年。
2、是否有专利期限调整制度
有
3、适用情况
(1)针对药物和农用化学品,向专利权人补偿由于上市审批而导致的延迟(
w 延长时间= 审批通过日-(授权日或临床试验开始日中的较晚一方)
w 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w 申请时间:
(a)必须在自审批通过日起3个月内提出;
(b)专利权届满后不能再申请;
(c)除非提前通知过JPO,不能在专利权届满前的6个月内提出。
四、韩国
1、通常的专利期限
自在韩国提交申请之日(对于PCT申请,为国际申请日)起20年。
2、是否有专利期限调整制度
有
3、适用情况
(1)KIPO的审查导致的延迟
w 仅适用于2012年3月15日后提出的申请
w 延长时间=(专利授权日-(自申请日起4年或自实审请求日起3年中的较晚一方))-申请人自身的延迟
w 与USPTO不同,KIPO不会主动告知可以适用PTA以及可以调整的时间,申请人必须在授权日起3个月内提出请求。
(2)针对药物和农用化学品,向专利权人补偿由于上市审批而导致的延迟
w 延长时间= 临床试验时间+行政审批时间
w 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