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
导读: 在化学领域,当发明宣称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无效该专利会存在困难。本案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无效策略。 简介: 根据客...
【多国】各国费用减免政策


管理部  朱圆圆
 
前言
 
对中国申请人而言,申请国外专利最头疼的莫过于高昂的专利申请费用了。目前,中国专利申请的费用减免制度虽然未限制国外申请人,但是由于其要求的证明材料对国外申请人来说很难获得,因此国外申请人可能很难享受专利费用减免。而与中国的专利费用减免制度不同,一些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减免制度相对宽松,只需在提交申请时进行声明即可享受费用减免。因此,本文旨在介绍世界主要国家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制度,以帮助那些正在或者打算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中国申请人节省相关费用。
 
. 美国

1、微实体(micro entity,专利费用减免75%)
为了进一步鼓励创新,《美国发明法案》引入了 “微实体”的概念,即如果一个申请人符合“微实体”资格,那么,大部分的专利费用可以减免75%。作为一个微实体,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作为一个小实体的资格;
(2)不得之前以发明人身份提交超过4个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
(3)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不得超过3倍的中等家庭收入(15万美元);
(4)不得将专利申请转让给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超过3倍中等家庭收入的实体(15万美元)。
 
目前微实体资格已确立,从2012年开始正式实施。
 
2、小实体(small entity, 专利费用减免50%)
根据美国专利法,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少于500人或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可以以“小实体”资格减免一半即50%的专利费用。
 
3、大实体(专利费用无减免)
根据美国专利法,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大于500人,只能以“大实体”资格申请专利,费用不可享受减免优惠。
 
二. 欧洲

对于国际检索报告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俄罗斯知识产权及专利商标服务处、或澳大利亚专利局出具的PCT申请,进入欧洲时检索费用与直接向欧专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含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会减免190欧元。
 
三.加拿大
 
1.    小实体(small entity, 专利费用减免50%)
根据加拿大专利法,个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少于50人或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可以以“小实体”资格减免一半即50%的专利费用。
 
2.、标准实体(Standard Entity,专利费用无减免)
根据加拿大专利法,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大于50人,只能以“标准实体”资格申请专利,费用不可享受减免优惠。
 
注意:
一般情况下,即使申请人符合小实体的要求,建议也不要按照小实体去申请加拿大专利。这是因为申请人一旦错误地被申报为小实体的话,后期如被加拿大专利局发现的话专利有可能会被无效掉。再加上小实体节省的费用相对不多,因此建议进申请人进入加拿大按照标准实体(Standard Entity)进行申报。
 
四.欧亚(目前包括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俄罗斯联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及亚美尼亚8个国家)
 
对于有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欧亚时申请官费减免25%;对于国民平均收入(GNI per person)低于3000美金的国家的个人(包括中国)可以减免80%的官费。
 
五.韩国
 
以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申请韩国专利时的申请费,实审费及第1-3年年费(办登费)官费大约可减免70%。
 
六.印度
 
1.  以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印度专利时的官费大约可减免80%;
2.  小实体(small entity, 专利费用减免50%)
印度专利法规定,当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实体”时,可享受官费50%的减免。
任何投资额不超过150万美元且从事工农业生产制造行业的企业。
任何投资额不超过75万美元且从事服务业的企业。
 
印度申请人可以根据微小中型企业发展法提交营业证书和FORM28证明属于小实体;外国申请人可提交印度专利局接受的其本国相关机关出具的文件。
 
七.墨西哥
1.  小实体(small entity, 专利费用减免50%)
根据墨西哥专利法,自然人或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等,企业营业额少于530万美元,员工数少于50人(工业,服务业)或30人(从事商业活动),可以以“小实体”资格减免一半即50%的专利费用。
 
2.  大实体(Larger Entity,专利费用无减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作业中,请以各国专利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信息及相关规定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回到首页
友情链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Linda Liu & Partners©2008-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386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61号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