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
导读: 在化学领域,当发明宣称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无效该专利会存在困难。本案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无效策略。 简介: 根据客...
【中国】答复期限来不及了怎么办?---延长期限请求之中国篇


管理部  郭建荣
 
      
看到这个题目,大家一定会说这还用问吗?当然是“延长期限了”。没错,答案就是“延长期限”,但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 第一次请求延长期限之后还来不及的话,还可以请求第二次延长期限哟(这可是个重磅消息)
 
虽然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宣(既没公告也没局令),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的确确已经正式放开了第二次延长期限请求(在过去将近1年的时间内,我们已经用多件请求第二次延长期限的案件证实过了)。无需特殊理由,只要满足文件、期限和费用的要求,即可再多2个月的答复时间。
 
专利申请就是一个时刻与时间赛跑的过程,这一路走来有长长短短各式各样的期限等着我们来一个一个完成。这其中有错过了就无法弥补的,也有错过了还有一定救济措施的,当然还有更nice的就是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
 
不过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专利申请中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所谓指定期限,顾名思义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答复期限。对于这类期限,即使期限快到了,大家也不必慌,不用担心时间来不及了,因为我们可以花钱买时间。
 
但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却不得延长。这一点还请办理无效案件的小伙伴们要小心!
 
那么指定期限究竟可以延长多久?费用又是多少?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4.2节的规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也许有人注意到这里的“一般”两字,言外之意可以理解为并没有排除再次延长。而且,在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制定的“专利收费表”中,从最初就有关于“第二次延长”的相关费用标准。但是关于“第二次期限延长请求”的审批甚为严格,在过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的处理是需要处长一级审查员进行特殊审批的。
 
但就在2018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默默地降低了二次延长期限请求的门槛,不再需要特殊审批。也就是说,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请求两次延长期限,无需特殊理由,每次可以延期1个月或2个月。即,针对指定期限,最多可以延长4个月。这对于需要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答复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好消息。
 
不过,第二次延长期限的官费(CNY2000/月)还是稍稍有些小贵,但相比期限内不答复被视为撤回后办理恢复手续还是物有所值的(毕竟,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后进行恢复是最后一次救济手段了,相比金钱,给申请人冲击更大的其实是压力吧)。

 
延长期限次数 延长期限时间(月) 官费(CNY)
第一次 1个月 300
2个月 600
第二次 1个月 2,000
2个月 4,000
 

其实很多国家都允许申请两次或者更长的延长期限请求,下期我们将继续与大家分享其他国家的一些延长期限的规定,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回到首页
友情链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Linda Liu & Partners©2008-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386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61号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