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展会也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会展经济蓝皮书》显示,仅2011年中国举办的大大小小的展会就多达7333场,且数字还呈上升趋势。
展会作为企业产品销售和招商引资、展示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的途径和手段,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并且积极参与其中。
在展会蓬勃发展的同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日益突出。
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下称“广交会”)为例,近年来随着企业越来越重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其知识产权投诉案件虽有下降,但依然处于较高水平。
在广交会历届知识产权案件投诉案件中,涉及到专利的投诉案件多年来也是居高不下。
2013年已经开始,又将有各种类型的展会开展。各位在积极参展的同时,也要注意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就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对各位能有参考意义。
一、展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企业在展会中的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稍有疏忽,就很可能导致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或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1、出展是公开行为,对新颖性会产生影响
展会一般都是企业展现本行业本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绝佳机会。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展会上展示本企业的最新科技成果或者是产品,以达到宣传效果。但此举是一把双刃剑。这点在专利中表现更为明显。
因为,新产品新技术在没有申请专利之前而在展会上展出,很可能会影响其申请专利的新颖性。新颖性丧失,则不能满足申请专利的条件,则该展出的产品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机会。
但是专利法规定了几种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范围,其中一条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公开展出的。”然而在实践中,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展出时,专利局的审查十分严格。
首先,符合该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展出的展会的级别审查要求严格。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以及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在上述国际展览会中,须展出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非上述此类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公开展出,是不能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时,需要取得展会的主办方、即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然而,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手续极为繁杂,往往需要展会的承办方先出具证明,并向政府部门请求出具证明。现实中,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非常困难。
因此,虽然专利法中有关于公开展出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但实践操作中企业如果想要主张其申请日前的公开展出不丧失新颖性非常困难。
2、产品出展是商业使用和许诺销售行为,可能对相关知识产权构成侵权
展会中,往往会涉及多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参展企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具体说明如下。
(1)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近几年在展会中,直接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本公司产品上的侵权事件逐渐减少,隐蔽的商标侵权事件有上升趋势。如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和包装使用。有些企业不公开展览商标侵权的样品, 而仅仅以载有商标侵权的商品手册跟客商洽谈, 虽然他们没有将商品实物摆放在摊位上,但是在展会这种以商品交易为目的的特定环境中,商品手册实质上仍然是广告宣传, 依旧是属于“使用”。 只要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 或者用于商品交易,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如上述的宜传小册子) 与营业活动, 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专利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授予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进行许诺销售。换言之,许诺销售权是被赋予了专利权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指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因此,企业在展会上进行产品的展示行为应视为一种许诺销售行为。
如果参展企业在展会上展出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的专利,则出展这种许诺销售行为就涉嫌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
(3)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和47条详细规定了各种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展会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整个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占比例较小。一般来说,参展的企业在展会中的展台设计、宣传册,广告标语、产品说明书,图片等,以及现场使用的软件和背景音乐等,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比如,参展企业在宣传册中介绍本公司产品时,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图片进行宣传,就属于剽窃他人作品,侵犯其著作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玩具,其产品本身也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展出模仿他人设计创作的玩具,也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4)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有第五条所规定的使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第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第十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在展会中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参展企业在展会上对产品功能、用途、技术特征等方面的宣传脱离实际,过分夸大,有可能会被认为其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参展企业冒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则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款。参展企业展出的信息如果涉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则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如果参展企业在展会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则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二、参展企业对于展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注意点
1、参展前的注意事项
(1)对于新产品及时申请专利
如前所述,新产品在展会上进行公开的话,很容易失去新颖性。加之展会一般按行业召开,来得都是同行,任何一家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都将成为焦点,而任何一个新产品则更容易被同行轻易模仿走。产品创新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和长时间的研究,如果模仿却来得轻松得多。如果企业将未申请专利的新技术或者产品进行公开展出的话,很容易被其他人模仿,参展企业自身还不能主张任何权利。这对参展企业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所以,参展企业需要未雨绸缪,积极及时地对新产品新技术去申请专利,以应对潜在的侵权事件的发生。
(2)调查竞争对手的出展情况
时刻注意行业的发展动向,尤其是留意竞争对手的参展产品及技术等。对于这一点,处于行业中双方竞争较为明显的企业要更加注意。了解对方的参展情况,可以了解对方的产品和技术研发动向,也可以提前判断出在展会上是否会遭遇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形,从而能够尽早做好准备,及时应对。
(3)产品展出之前,对相关知识产权做好检索工作,谨防侵犯他人权利
参展企业采取措施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同样重要。产品展示面对前来参加展会的众多企业和个人。稍有疏忽,产品就很有可能被人指控侵权。为了顺利参展,保证不起纠纷,最好事先做好检索工作,以防万一。
对于展出的“新品”,要进行专利检索,对于使用的各种标识,要进行商标检索。而对于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标识,最好携带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4)做好应对侵权品展出的准备
由于展会时间短,发现侵权品的展出后,再做相应准备采取行动,往往来不及。例如,如下所述,外国企业在对展出的侵权品进行现场投诉时,需要提交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资料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一般需要两周以上,等发现侵权品之后再去准备,展会都早已结束。
因此,参展企业,尤其是自身知识产权经常被仿冒的企业,可以在参展前做好必要的准备。一旦在展会上发现侵权产品,则可以及时采取行动。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可以参见以下内容。
2、对涉嫌侵权的参展产品的现场投诉
企业在展会中如果发现有侵害自身知识产权的产品时,可以依据《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1)投诉机构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及以上时,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该投诉机构通常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构成。在没有设立专门的展会投诉机构的场合,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受理。
展会投诉机构的职责主要如下:
① 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②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④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⑤其他相关事项。
(2)投诉所需材料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权利人在展会中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②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在展会现场,一旦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则可确认出展者的信息。如果,能够得知某个出展者展示涉嫌侵权产品的可能性很高时,可事前在工商局的网站上调查该出展者的信息
③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④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上述资料中,如投诉方为外国企业,则企业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都需要在所在国进行公证认证手续。
(3)投诉流程
投诉流程如下:
① 对于在展会中设立了投诉机构的展会,权利人在展会上发现侵权产品时,可以直接向该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投诉机构在确认权利人提交的材料完整的情况下,需在24小时之内将投诉材料移交给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材料后要及时通知被控侵权企业,在通知的同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时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被控侵权人可以进行答辩,但答辩与否并不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投诉机构在将投诉材料移送给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前,可对能确认侵权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移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调查后,认为侵权成立的,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于侵权不成立的,可以终止处理。
② 对在展会中没有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权利人在展会上发现侵权产品时,可以直接向展会当地的对应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后面程序与① 相同。
(4)投诉处理措施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侵权后的处理措施如下。
① 对涉嫌侵犯专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品,销毁介绍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② 对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③ 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④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投诉不成立,被请求人不侵权的情况,应该立即停止相关的处理措施。如有些展会主办方要求涉嫌侵权企业在调查处理结果还未出来前,对展位的相关产品进行遮挡或者是撤展。在确认其不侵权时,应及时恢复其正常展出,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对参展涉嫌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在展会中发现涉嫌侵权产品时,权利人不能现场确认该展品是否为侵权品,或者是考虑到展会时间一般较短,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通常又需要较长时间,多数侵权案件难以在展会期间得到解决。一些侵权纠纷,可能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权利人有必要在发现侵权行为或者是侵权产品后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在实施保全时,通常,权利人或律师会采取委托公证处在各种展会上对涉嫌侵权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进行证据保全。
针对展会这个比较特定的场合,权利人在进行保全时,一定要计划周全再行动。一般来说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① 提前侦查好展会位置,一定要是涉嫌侵权人不认识的人进行;
② 与公证处的委托手续要齐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委托;
③ 一定要向公证处的公证员或者公证人员详细讲明要保全的事项,最好出示权利人的产品或图片、涉嫌侵权人的产品和图片让公证员熟悉;
④ 律师陪同公证人员一同前往涉嫌侵权人的展台;
⑤ 对展会入口处、本次展会标识、涉嫌侵权人展台、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拍照,最好是能够在照片中反映涉嫌侵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照片;
⑥ 索要名片及其他能够显示涉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人各种信息的资料;
⑦ 涉嫌侵权人同时也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时,可以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购买。
证据保全完后,公证处在封存上述资料前,一定要会同律师仔细核对并制作书面清单,附在公证书中或者将内容写在公证书中,封存时连同备份清单一并封存,交由律师妥善保管。
在证据保全完后,权利人可以在展会中就对侵权人进行投诉,或者是在权利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是在展会结束之后向法院进行起诉。
4、其他证据保全
如上所述,在展会上的产品展出是一种公开行为。对于未申请专利的产品来说很容易失去新颖性,并且在展出过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抄袭。然后很多企业会依据在展会上了解到的其他参展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信息,申请专利。理论上来说,这样的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不应被授权。但实践中,由于专利局审查员通常只是依据检索到的公开出版文献来判断专利性,而不能了解到有关技术是否因展会而被公开,此类专利申请很有可能被授权。自己开发的产品和技术被他人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且该专利权将会成为自己继续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障碍。
因此,我所建议在展出新产品新技术前进行专利申请,如果出于各种考虑,不进行专利申请的产品,也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展出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此来对抗他人的模仿申请。
不仅是对新产品新技术,鉴于展会的公开性,其往往可以同时展出多个产品,展会是公知公用证据保全的绝佳机会。即可以对展会上出展的所有产品和信息进行公证。万一他人之后有模仿申请,所保全的证据就可以在无效程序中作为有力的公知公用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