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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墨盒”侵权诉讼的介绍、分析和启示


中国专利代理师  刘新宇  陈立航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目录
一、事件概要
二、涉案专利概要
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发明内容和有益效果
3、权利要求1
三、被控侵权品概要
四、被控侵权方的观点
五、专利权人的观点
六、法院的观点
七、涉案专利的审查员的观点
八、分析和启示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托架进行限定的原因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托架的限定是否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什么
4、专利权人败诉的原因
5、启示1――类似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
6、启示2――类似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翻译
 
 
近年来,随着中国专利权侵权诉讼的增加,在中国如何取得有效的专利权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2007年12月公布的(2007)二中民初字第527号判決收到了中日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在此例专利权侵权诉讼中,1号产品是与本案专利墨盒几乎相同的产品,但是专利权人却败诉了。原因在于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不仅说明了墨盒的特征,也说明了装置该墨盒的打印机的特征。为什么在墨盒的权利要求中进行打印机特征的说明呢?这个打印机的特征给墨盒的技术范围带来的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在总结判决概要,本案专利概要,1号产品概要的基础之上,综合讨论了被告、专利权人、负责本案专利的审查员以及法院的观点,分析了如何判断专利权的技术范围,应该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以及应该如何翻译权利要求等等问题,希望能够对日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担当人员,中日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一、事件概要

专利权人认为被控侵权方制造、销售的墨盒(下称“被控侵权品”)侵犯了其名称为“墨盒”、专利号为20041001693.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提出了侵权诉讼。

被控侵权品不具有涉案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这个技术特征不是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被控侵权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不支持专利权人的这个观点,判决不构成侵权((2007)二中民初字第527号)。
 
二、涉案专利概要

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喷墨打印机用的墨盒,这种墨盒上设置有半导体存储装置。当墨盒被安装到打印机上之后,打印机读取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从而控制打印操作。

然而,在将墨盒安装到打印机上的过程中,如果用户操作不当,可能导致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不能被读出或丢失,进而导致不能进行打印操作。
 
2、发明内容和有益效果

涉案专利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做出的,如图1所示,其将半导体存储装置设置在墨盒的靠近供墨口一侧的壁上,使得在安装墨盒时,半导体存储装置沿着由供墨口和打印机上的供墨针所确定的轨迹移动,从而避免由于用户操作不当而引起数据不能被读出或丢失。
 
3、权利要求1

“1. 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3)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6,7)向打印头(5)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14,15)的杠杆(11,12),该墨盒包括:
墨水容器(41;51),用于包含待被供至打印头的墨水,该墨水容器具有一个底壁和侧壁;
供墨口(44;54),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且其在底壁上形成的位置更靠近一个侧壁而不是相对的另一个侧壁;
电路板(31),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
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多个电触点(60),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与打印设备的触点(29)建立电连接;以及
悬垂件(46;56),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11,12)的突起(14,15)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由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可知,托架不是墨盒上的部件,而是墨盒所安装到的打印机上的部件,如图2所示。


三、被控侵权品概要

被控侵权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2~5段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如图3所示。但是,被控侵权方制造和销售的只是墨盒本身,而并不制造和销售托架。因此,被控侵权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1段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更准确地说,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



四、被控侵权方的观点

被控侵权方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包括“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且在权利要求1中多次反复强调墨盒安装在托架上的状态,因此,托架是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被控侵权方根本不生产托架,托架是打印机上的一个部件,故而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
 
五、专利权人的观点

针对被控侵权方的上述观点,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托架的描述仅仅是对墨盒本身及其各组成部件的用途描述,是从用途角度对权利要求1所述墨盒的技术方案进行的解释和说明,并非是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被控侵权方制造、销售的墨盒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六、法院的观点[1]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6个必要技术特征,分别是:
1、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打印头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
2、该墨盒包括:墨水容器,用于包含待被供至打印头的墨水,该墨水容器具有一个底壁和侧壁;
3、供墨口,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且其在底壁上形成的位置更靠近一个侧壁而不是相对的另一个侧壁;
4、电路板,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
5、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多个电触点,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与打印设备的触点建立电连接;
6、悬垂件,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墨盒,但该墨盒是一种装于特定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该权利要求1不仅对墨盒的结构进行了限定,并且对与之相配合的托架的结构亦给予了明确记载,即“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

被控侵权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必要技术特征2~6相同,但被控侵权方并不制造、销售托架这一部件,故不具备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1。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法院认为:从文义解释角度考虑,并没有任何其他词语使得该措词与“墨盒”形成修饰关系以表示墨盒的用途,因此综合判断该措词与“该墨盒包括”为并列关系;从说明书背景技术所提供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分析,专利权人在此并没有披露任何与托架有关的技术特征;从说明书的26幅附图中统计出共有19处直接或者间接描述了托架;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多次对如何在本发明专利中实现托架的技术功能进行了描述。综合以上因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看出托架这一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按照专利权人的主张完全忽略托架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则会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适当扩大,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判决,由于被控侵权品并未包含托架,所以未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七、涉案专利的审查员的观点

审查员认为,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所有写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其在进行实质审查的阶段,也是遵循这样的原则的。并且,审查员还进一步强调,如果该特征对创造性作出了贡献,就更不应当被忽略。也就是说,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墨盒本身不具有创造性,而只有墨盒与打印机的组合才具有创造性,那么,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就更不应当忽略该特征。

但是,在审查意见中,针对权利要求1,并不涉及创造性问题,而是指出“悬垂件,其与喷墨打印设备的部分结合”中所使用的“接合”一词含义不清,从而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对此,申请人将喷墨“杠杆”补入权利要求1中,这样的修改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不必要的限定,应当不是最佳的修改方案。
 
八、分析和启示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托架进行限定的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为什么要在权利要求1中写入这一技术特征呢?如表1所示,通过对比涉案专利的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不难发现,这一技术特征最初并未写入在权利要求1,而是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添加的。
 
表1  涉案专利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

公开文本 授权文本
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打印头供应墨水, 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打印头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
该墨盒包括:墨水容器,用于包含待被供至打印头的墨水,该墨水容器具有一个底壁和侧壁; 该墨盒包括:墨水容器,用于包含待被供至打印头的墨水,该墨水容器具有一个底壁和侧壁;
供墨口,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且其在底壁上形成的位置更靠近一个侧壁而不是相对的另一个侧壁; 供墨口,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且其在底壁上形成的位置更靠近一个侧壁而不是相对的另一个侧壁;
电路板,其被安装在所述侧壁上; 电路板,其被安装在所述一个侧壁上;
多个电触点,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与打印设备的触点建立电连接; 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多个电触点,当墨盒安装在托架上时,用于与打印设备的触点建立电连接;
悬垂件,其与喷墨打印设备的部分接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更远而不是电路板的位置上从一个侧壁突出,并且在离开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以便悬垂电路板 悬垂件,其可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所述悬垂件在离底壁比离电路板更远的位置上以离开所述另一个侧壁的方向从所述一个侧壁突出,以便悬垂于所述电路板之上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出悬垂件的位置”。为了克服这个缺陷,专利权人在答复时重新限定了悬垂件的位置,将悬垂件限定为“与喷墨打印设备的杠杆的突起相配合”。很可能是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该“杠杆的突起”,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1添加了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的“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

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并未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如果认为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1添加“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的目的是为了使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换句话说,如果认为权利要求1因上述技术特征而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似乎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点。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托架的限定是否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理论上,“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2]。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三提字第1号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3]。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托架的限定构成了对保护范围的限定,这无疑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具体来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墨盒,而不是打印机,但“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是对打印机的限定,而不是对墨盒的限定,这是因为托架、杠杆和突起都是打印机上的部件,而不是墨盒上的部件。尽管墨盒可以安装到打印机上,但墨盒和打印机毕竟是两个独立的产品,因此,认为打印机上的部件构成对墨盒的保护范围的限定,这似乎违反常理。特别是,如前面所分析的,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1中写入打印机上的部件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仅仅是为了使对墨盒的限定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认为打印机上的部件构成对墨盒的保护范围的限定,对专利权人来说似乎是不公平的。

一方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托架的限定构成了对保护范围的限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的观点;另一方面,认为打印机上的部件构成对墨盒的保护范围的限定又违反常理。那么,到底权利要求1对托架的限定是否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回答另一个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什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专利权人的回答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墨盒,对托架的描述仅仅是对墨盒本身及其各组成部件的用途描述。

遗憾地是,法院并不这么认为。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墨盒,但该墨盒是一种装于特定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而且,并没有任何其他词语使得“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与“墨盒”形成修饰关系以表示墨盒的用途。从法院的上述观点看,法院既不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仅仅是墨盒,也不认为对托架的描述是对墨盒的用途描述。相反,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现出的倾向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不是单独的墨盒,而是装于特定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或者更准确地说,要求保护的是将墨盒装在托架上之后,由墨盒和托架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

从这个角度看,法院认为对托架的限定构成对保护范围的限定并不违反常理,这是因为这里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墨盒本身,而是由墨盒和托架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
 
4、专利权人败诉的原因

至此,可以总结专利权人本案败诉的原因如下: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一种墨盒,为了对墨盒进行更清楚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写入了用于描述墨盒的用途的、墨盒所安装到的托架的技术特征;法院既不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仅仅是墨盒本身,也不认为关于托架的技术特征是用于描述墨盒的用途,因而认为关于托架的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品不具有关于托架的技术特征,因而不构成侵权。

很显然,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与专利权人所希望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差异,这是专利权人本案败诉的根本原因。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差异呢?让我们再次分析权利要求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1段记载有:“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打印头供应墨水,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该墨盒包括…”。
首先,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墨盒”之前,限定有“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

从字面上看,这个限定是有歧义的,它有两种含义:(1)墨盒已装于托架上;(2)墨盒用于装于托架上。第一种含义可以被解释为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是已装于托架上的墨盒,即墨盒和托架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利的。第二种含义则可以明确地表示出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是墨盒本身,“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是对墨盒的用途的限定,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有利的。

遗憾地是,法院采纳了第一种含义,这直接导致了专利权人败诉。可以想见,如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措词上没有歧义,“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只能被解释为是对墨盒的用途的限定,则本案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

其次,不能看出“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

专利权人试图将“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解释为对墨盒的用途的限定。但是,仅从字面上很难看出这种含义。从字面上看,“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与墨盒是并列关系,法院完全有理由认为它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而非用来限定墨盒的用途。可以想见,如果在措词上能够使“该托架具有其上形成有突起的杠杆”明确表示出是对墨盒的用途的限定,则本案也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
 
5、启示1――类似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

本案目前只进行到一审,一审法院的观点未必全都正确。如果专利权人上诉,二审法院有可能不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而对本案进行改判。但是,本案对于申请人和/或专利权人来说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于类似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从而避免法院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专利权人所希望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出现差异。

为简单起见,可以将本案总结为如下命题:产品A具有特征A’,产品B具有特征B’,产品A安装到产品B,A’与B’相配合,应该如何撰写关于产品A的权利要求,使得产品B及其特征B’不构成对产品A的限定?

在本案中,权利要求被撰写为如下形式:
“一种安装到产品B的产品A,产品B具有特征B’,产品A具有特征A’。”
由于“安装到产品B”和“产品B具有特征B’”在措词上不能明确表示出是对产品A的用途的限定,因而被法院解释为与专利权人所希望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的技术方案。
显然,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的方法是在措词上使“安装到产品B”和“产品B具有特征B’”能明确表示出是对产品A的用途的限定,例如,可以将权利要求撰写为如下形式:
“一种产品A,用于安装到具有特征B’的产品B,产品A具有特征A’。”
或者,也可以撰写为如下形式:
“一种用于安装到具有特征B’的产品B的产品A,产品A具有特征A’。”
以上两种撰写方式,共同的特点是:
(1)在可能引起歧义的“安装到产品B”之前添加“用于”,从而明确表示出“安装到产品B”是对产品A的用途的限定,而非产品A已安装到产品B;
(2)使“产品B具有特征B’”成为产品B的定语,仅用来限定产品B,避免与产品A成为并列关系。
 
6、启示2――类似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翻译

上面提到了类似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以及这种撰写方式所具有的两个特点,即,(1)在“安装到产品B”之前添加“用于”和(2)使“产品B具有特征B’”成为产品B的定语。但是,在将权利要求翻译成中文时,如果翻译不当,中文译文有可能不能反映出以上两个特点,导致尽管权利要求原文无歧义,但其中文译文有歧义,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获得的专利权无法行使。

对于上述特点(1),由于中文“安装到产品B”既有“已安装到产品B”的意思,又有“用于安装到产品B”的意思,因此,有些代理人在无法确定确切含义的情况下,为稳妥起见,习惯采用“安装到产品B”,以将两种含义都包括在内。

但是,本案告诉我们,这种方式其实并不稳妥。这是因为对于含义不确定的权利要求,无法预料法官会做怎样的解释。代理人在将自己置于看似“稳妥”的境地的同时,却将申请人和/或专利权人置于了危险之中,最终也将自己置于了危险之中。通过本案,代理人也许应该检讨一下自己的翻译习惯。

当然,不排除这种可能:在申请之初,由于难以预料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侵权情况,而故意将权利要求撰写得有歧义,从而覆盖更宽的范围。但是,这需要申请人和/或专利权人与代理人在申请之初就密切配合,预先想到将来行使权利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并将应对这些不利情况的措施体现在权利要求的撰写和说明书的撰写上。这与代理人在翻译时不与申请人和/或专利权人确认就自行选择有歧义的译文不可同日而语。

对于上述特点(2),如果产品B的定语过长,导致修饰关系不清楚,有些代理人会将长句拆分为多个短句。例如,对于长句“具有由部件B1’、B2’和B3’构成的特征B’的产品B”,有些代理人会将其译为“具有特征B’的产品B,所述特征B’由部件B1’、B2’和B3’构成”。

此外,对于上面的长句例子,有些审查员也会认为其含义不清楚而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对其进行修改或解释。这时,有些代理人不修改长句,而仅向审查员解释其含义;但也有些代理人会将长句拆分为多个短句,以使修饰关系更清楚。

由于各国语言习惯的差异,将长句拆分为多个短句有时是必要的。但本案告诉我们,在将长句拆分为多个短句时,需要非常小心,应在全面、准确理解长句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再进行拆分,使得拆分后的多个短句既能清楚地表示出修饰关系,又能全面、准确地表示出长句的内在逻辑。
 
本文在介绍了(2007)二中民初字第527号判決内容,分析专利权人败诉的原因的基础之上,简述了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翻译的参考价值。希望能够对专利权人、专利代理人等业内人士起到参考作用。此外,我们也希望就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翻译等问题与业界同行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1] (2007)二中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新专利法详解,第198~199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
[3] (2005)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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