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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职务发明人报酬引发争议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本案是在职务发明中,因企业未向职务发明人合理支付报酬而引发的争议案件。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让我们了解到,中国法院认定职务发明人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实施的认定标准以及奖励标准等事宜,同时,也为我们今后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敲响了一次警钟。
 
一、案情简介

朱瑞震(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为东莞威霸清洁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威霸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员工,后辞职。朱瑞震以其在职期间参与发明设计的16项设计成果被国家专利局分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为由,起诉威霸公司,要求其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中,支持了朱瑞震的诉讼请求,威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9号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二、本案的争点

(1)原告是否为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2)涉案专利是否已由威霸公司实施。
(3)威霸公司是否已支付报酬。
(4)威霸公司应当支付多少报酬。
 
三、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

(1)关于朱瑞震是否为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的问题,
法院根据朱瑞震提供的专利检索报告上显示朱瑞震是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对此予以认可。
 
(2)关于涉案16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由威霸公司实施的问题,
其中涉案的8项实用新型专利,在没有威霸公司产品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仅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专利摘要和威霸公司产品图片进行判断,所以无法认定威霸公司实施了涉案的8项实用新型专利。

但其中涉案的8项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可以通过将威霸公司产品的图片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根据其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因此得出其中的7项外观设计在各要素上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予以认定。
 
(3)关于威霸公司主张在朱瑞震离职之时已经支付了额外的经济补偿10万元人民币报酬事宜,
由于威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报酬包括支付给朱瑞震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据此,法院认定,威霸公司尚未支付朱瑞震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4)关于威霸公司应当支付朱瑞震多少报酬的问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取得税后利润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税后利润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院参照上述规定的比例计算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报酬。又因威霸公司不能证明实施该外观专利所取得税后的利润数据,故法院对朱瑞震提供的威霸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记载的金额予以支持,判决威霸公司应当支付报酬人民币约10万元。
 
二审法院:

(1)关于16项专利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审理

本案为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报酬纠纷,案件虽然涉及16项专利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涉及专利权的纠纷应当根据专利权的数量立案及审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是依据专利权的实际情况确定立案及审理,因此,本案中,原审法院一并审理,既方便当事人,也无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程序并无不当。

(2)关于上诉人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的问题。

本案并非专利侵权纠纷,而是对威霸公司是否实施专利的认定,因此,原审根据威霸公司网站产品广告的图片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对比确认威霸公司实施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这一认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不违反专利法规定。

(3)上诉人应支付多少报酬的问题。

威霸公司不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实施涉案7项外观设计专利所产生的税后利润的真实情况,原审判决虽然不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没有其他数据可供法院参考,法院又必须对案件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原审判决威霸公司支付朱瑞震10万元的数额尚属合理。
 
四、如何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在本案中,由于威霸公司没有相应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没有明确的进行约定,同时在员工离职时,对支付给员工的额外经济补偿的名目也未进行明确,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切实建立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员工的发明积极性,且减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变得至关重要。在发明奖励规程中可以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明确职务发明的申报制度以及奖励的阶段和基准。

(2)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职务发明的奖励政策以及具体金额

随着新专利法的实施,新的专利法实施条例改正案也已经公开。在该改正案中明确规定,关于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支付方法以及具体金额,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和发明人和设计人约定。为此,企业可以在新的专利法实施条例诞生之时,通过和个别职务发明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金支付方式和奖励金额,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3)与离职员工明确关系

对离职或者退休等的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政策等,可以通过合同双方进行约定。此外,在员工离职时,可与员工签订书面确认书,确认有关奖励或报酬都已结清,如支付了经济补偿等,应明确经济补偿的名目等。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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