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
导读: 在化学领域,当发明宣称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无效该专利会存在困难。本案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无效策略。 简介: 根据客...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前言
 
2013年4月8日至4月9日,LINDA很荣幸应邀来到美丽的西班牙城市,Alicante参加欧共体外观制度建立10周年庆典活动。此次庆典以各国专家介绍关于外观设计为主题的演讲的形式来举行。LINDA作为来自中国的演讲嘉宾,讲解了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一些特点以及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例如,对于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被认可的局部外观设计如何在中国进行申请?使用状态下无法看到的部件在欧洲明确不能保护的情形,能否在中国获得保护?在中国外观制度下如何确保提交的视图能清楚地显示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以及对于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可能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相近似外观设计在一个申请中提交以规避单独申请可能出现“重复授权”从而导致一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的问题等进行了解析。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多很多的外国客户并没有注意在中国利用这一能够获得非常强有力保护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中国企业对外观设计申请是非常重视,近2年,中国企业每年大概提交60万左右外观设计申请。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也被IP业绩人士称为行使权利容易,且得到判决较快,但实际上对于真正的有效权利能够获得很好的保护的一种专利,真正的权利方应及早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中国的重要性。也希望通过此文提醒外国客户关注自己的产品是否可以在中国可以获得保护,是否应该利用外观设计专利这种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通过此文再次对欧共体外观设计10周年表示祝贺,并且对举办方表示感谢。另外,对于阅读此文的所有读者如果对本文涉及的问题点或者对于其他有关外观设计的任何问题,也非常欢迎大家咨询我所。


正文
 
一、哪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保护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Article 2.4)。在上述定义中,对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主要因素是:(1)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即,以工业方式形成批量生产。

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品。纯粹美术、书法和摄影作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自然物等以及产品的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部分(如帽檐、袜跟、杯把)以及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软件界面或者手机屏幕显示的图案、animated image等)均不能作为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此外,构成外观设计的三要素为形状、图案和色彩,上述三要素必须体现在产品表面上,并且通过人的视觉可以观察到,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例如,沙画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而且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专利法Article 5.1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                                 形象恐怖的纹身机                            带有国旗图案的包装袋

现举例进行说明,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违法了《银行法》;“形象恐怖的纹身机”本身形状较为凶杀、暴力和恐怖,违反了社会公德;另外,“带有国旗图案的包装袋”,由于使用了国旗而妨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均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法Article 25.6规定“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也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标示牌                            印花纸

例如上面的“标识牌”,其标有“全国工程建材首选品牌”也可以明确判断为与产品相关的标识牌,属于仅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右侧的“印花纸”,主要起装饰作用,而非标识作用,因此,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应基于专利法第2条4款、第5条1款和第25条6款进行判断。

二、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视图的基本要求

1.视图的数量

典型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为六面视图加立体图。《审查指南》规定:对于立体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对于平面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特别是对立体产品,不管是复杂产品还是简单产品,都需要满足这个条件。一旦通过这些视图仍然会导致部分部件不能清楚显示的,可以考虑添加局部放大图、剖面图或者其他方向示出的立体图。

2.提交视图的形式

提交的视图可以采用线条图、渲染图(CG图)以及照片,但需要注意如下几点:(1)同一申请中允许采用多种制图方式,但同一设计的六面视图需采用相同的制图方式,且视图比例一致;(2)对于线条图,只能以实线来表示产品的外观,不能含有虚线、点划线、渲染线和尺寸线等;(3)对于渲染图或照片,应确保背景单一,且产品与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即,在转换成黑白色时,能区分出产品和背景;(4)可提交展开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参考图等,且这些视图的数量不受限制;

3.简要说明是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现行专利法第27条增加了外观设计申请必须提交简要说明的规定,而且专利法第59条2款增加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的规定,明确了简要说明的法律地位。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28条明确规定:简要说明应包括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明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另外,省略视图的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的写明。特别对于用途和设计要点,建议申请人在委托代理事务所时提供详细的说明,以便于代理人更为准确地撰写简要说明。

因此,
 
三、 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注意点

 1.如何确保视图的清楚显示

Article 27.2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但在实际中仍有一部分申请,未做到清楚显示,现举例进行说明。

例子1:Balustrade



对于Balustrade,属于立体产品,如果仅提交这样一幅图是不能在中国获得保护的。而且除了栏杆以外还显示了其他产品,导致背景不单一,且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表达。

例子2:惰轮


在这个例子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六面视图。从主视图和后视图可以看出中央具有多个同心圆结构,而且根据其他视图也无法唯一地确定其具体结构,因此,提交上述6幅正投影视图仍不能清楚显示所要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以需要提交立体图或者剖面图。
 
2.如何确保优先权

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国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在外国首次申请中的内容进行判断,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显示在外国首次申请中。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完全一致,或者在后申请文本中有简要说明而在后申请文件无相关简要说明,但根据两者的申请文件可知,所述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显示在所述外国首次申请中,仍可以享有优先权。现举例就几种常见的情况进行说明:

在先申请为局部外观设计时

当先申请为局部外观设计时,建议将虚线全部变成实线而以整体形式进行申请,仍可以享有优先权,具体请参见例子3中的处理方式。

例子3:剃须刀

 
在先申请保护的是立体产品,但仅有一幅立体图时

在先申请仅有一幅立体图时,仅提交一幅立体图在中国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不能被认可的,这时可以考虑添加一幅在立体图中已清楚地显示那一面的正投影图作为主视图,即,原始提交立体图和新制作的主视图,仍可以享有优先权,具体请参见例子4。

例子4:包装盒

如果在先申请的视图中含有渲染线等中国不允许的线条时。

在美国等国家,对于外观设计需要用渲染线来表明产品表面的凹凸情况,但在中国是不允许的,建议直接删除这些不必要线条,而且删除之后仍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后申请与优先权文本不完全一致,但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即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显示在优先权文本中,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可以享有优先权。


例子5:手机

如例子5所示,在后申请中删除了渲染线,并且删除了插槽内的设计。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清楚地表示在对应的优先权文本中,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因此,可以享有优先权。

例子6:手机

 
二者为明显不同的两项外观设计,因为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并未清楚地表示在对应的在先申请中,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因此,不能享有优先权。
 
3、关于合案申请

根据专利法Article 31.2规定: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应当只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当合案申请被授权后,其各外观设计均可以单独享有权利,

(1)相似外观设计

相近似外观设计需满足如下4个条件:

同一产品;
指定基本设计;
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
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另外,对于可能构成相似外观设计的,建议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在一个申请中提出,不仅可以避免由于单独申请可能出现的重复授权的问题,而且还可以为申请人节约费用。


例子7:包装袋

 
从上述包装袋的例子,可以看出,构图方式完全相同,仅仅是颜色不同以及位于右下角的用于表明味道的图案不同。应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因此,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在一个申请中提出。

例子8:包装容器


 
从上述包装容器的例子可以看出,形状完全相同,仅色彩不同,应属于相近似外观设计,可以在一个申请中提出。

在中国,如果需要保护色彩,是需要提交相应色彩的图片,并且在简要说明中进行说明的。对于例子8,如果均不声称保护色彩,则4个设计属于相同的设计,则不能合案申请。因此,简要说明中需声称至少3个瓶子的外观设计要求保护色彩。

(2)成套产品

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成套产品进行申请:

1)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别
2)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3)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通常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习惯上同时销售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例子9:组合沙发

 
通常来说,沙发和茶几是同时销售或者使用的成套产品,但在老法下,由于茶几和沙发不属于同一小类,只能将上述单位沙发、双位沙发、三位沙发作为成套申请提交。而现行法,将类别扩展到同一大类,这时,茶几和沙发可以作为成套产品在一个申请中提交。

另外,现行法将类别从同一小类扩展到同一大类,目前、床与床头柜、桌子与椅子、沙发与茶几、帽子、上衣和裤子、勺子和盘碟等可以作为成套产品。
 
4.关于产品部件如何进行申请

对于外观设计产品,通常情况下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例如,汽车,其包括车门、车灯、方向盘、前后保险杠、发动机罩、发动机、发动机活塞等,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除了整体以外,通常也会对这些部件进行申请的。

对于产品的部件,如果满足中国外观设计的定义,能从珞珈诺分类表上找出相应的类别,且可以作为配件进行销售的,通常是可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


例子10:发动机活塞


例子11:发动机用滤清器
 


如例子10和11所示,对于发动机活塞或者发动机滤清器,均属于发动机用部件,而且,这两类产品在使用时并不能看到,这样的外观设计,在OHIM是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但在中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这点也是值得申请人注意的。

(2013年)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回到首页
友情链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Linda Liu & Partners©2008-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386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61号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