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实施前和初期SIPO的观点 |
SIPO近期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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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提交的视图 |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提交的视图,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的视图,且产品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产品。 例如,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产品投影关系一致并不等于清楚地显示,例如仅用长方体来表示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手机,而缺少产品使用所需要的必要的充电孔、耳机孔等也属于不清楚的范围 |
首先,对于提交的视图,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 第一种情况,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和产品载体均有设计要点,应参照不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传统产品提交视图的形式,提交足够数量的视图;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不强制要求提交一定数量的视图,但不能仅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视图(为了更清楚地表达,可以用使用状态参考图来表达图形用户界面本身), 至少应通过视图清楚地表达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清楚地显示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以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
对于产品名称 |
对于产品名称,则要求采用“界面定语+产品”的形式,例如,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复印机、带交互界面的手机,但不能仅以所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作为产品名称、不能仅以图形用户界面的物理载体作为产品名称以及不能以过于上位的词语作为产品名称,例如,操作系统界面、印刷机和带界面的电子设备。 |
对于产品名称,不再要求采用“界面定语+产品”的形式,而且规定产品名称包括“界面”关键词。例如,当要保护的是设计要点在于界面和整体产品的复印机时,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复印机;当要保护的设计要点在于界面的手机时,采用“手机的应用软件界面”。 但不能仅以所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作为产品名称、不能仅以图形用户界面的物理载体作为产品名称以及不能以过于上位的词语作为产品名称,例如,操作系统界面、印刷机和带界面的电子设备。 |
关于保护范围 | 将图形用户和产品结合整体保护的,要求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名称的中心词是“产品”而非“界面”。虽然《审查指南》有规定: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但在相近似判断时,不会完全不考虑产品,而仅考虑界面,仍需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因此,如果侵权品在产品形状上进行较大改变,则很容易规避侵权责任。 | 对于保护范围的认定,进行如下说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以视图重表达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为准,保护范围延及与物理产品相同或者相近领域内,或者实现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交互和功能的方式相同的其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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