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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申请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发明专利的介绍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周蕾

一、概述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技术方案,在中国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专利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

简言之,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包括GUI的产品外观设计,发明专利主要保护实现或操作GUI的方法或产品,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利用外观设计对GUI进行保护的优点是既可以保护动态图案,也可以保护静态图案,成本低、授权快。但由于此类外观设计专利中GUI必须与产品相结合作为整体来申请,而中国尚不支持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因此这种方式的保护效力如何,尚有待未来实际维权案例的检验。

利用发明专利保护GUI,其缺点是无法保护静态界面视图,审查周期较长,授权难度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较大。而优点是其可以保护GUI的操作、控制或生成方法或装置,即不必与某种特定产品结合,也不仅限定于某种特定的外在展示形式。并且由于涉及GUI的方案中的部分特征是显性的,或者说在产品外部可见或可采集到的,在维权中,相比于一些在产品内部运行的底层处理来说反而更容易取证。

以苹果公司为代表的重视GUI设计的公司,通常在中国对涉及GUI的方案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以从不同的角度更有力地对方案进行保护。

二、常见的GUI发明专利的案件类型和撰写形式

尽管涉及GUI的方案有其特殊性,但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只要是满足了中国专利法体系下对发明专利的基本要求,仍然能够通过发明专利在中国进行保护。这些基本要求包括:

1.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实现了技术效果,
2.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满足专利性等授权条件。
 
GUI发明专利可以通过方法权利要求和装置权利要求进行保护。以下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分析一下目前常见的一些GUI发明专利的类型和撰写方式,其中笔者重点关注的是在中国的专利维权中主要使用的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1.界面模块+逻辑模块
 
[案例1] CN200410092743.X
发明名称:个人信息显示方法和系统
状态:授权

权利要求:
9、一种个人信息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个人信息显示框,用于显示个人信息并接收用户的输入;
服务器,用于存储个人信息;
逻辑管理模块,用于实现个人信息显示框和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流,并根据用户的输入实现用户之间的动态交互。

分析:此专利的撰写方式是将GUI本身虚拟为一个独立模块,即“个人信息显示框”,以显示内容和与用户的交互进行限定,将底层逻辑虚拟为一个逻辑模块,即“逻辑管理模块”,以控制过程进行限定。
此案未强调GUI显示的具体元素而仅强调其功能,并且引入了底层控制逻辑。

2.显示器+处理器
 
[案例2] CN200810218009.4
发明名称:通过触摸式屏幕控制移动设备的方法及移动设备
状态:授权

权利要求:
10、一种移动设备,包括
触摸式显示屏,用以显示包含至少一用户可控物件的待机图形界面,并接收用户对所述物件的操作指令;
处理器,用以识别并获取物件所处的状态参数,判断是否存在与所述物件当前的状态参数对应的应用,如果存在,则执行该应用。

分析:此类专利以“触摸屏式显示屏”限定GUI及用户交互方式,以“处理器”限定底层逻辑。这种撰写方式相对来说更接近实际硬件结构。
此案与案例1类似,未体现GUI中的具体元素而仅强调其功能,并且引入了底层控制逻辑。

3.软硬结合

[案例3] CN200980110778.5
发明名称:移动设备事件的通知
状态:授权

权利要求:
18.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通知系统,包括:
无线接口,用于接收用于移动计算设备的用户的数据;
通知管理器,用于生成设备事件的通知消息,所述设备事件包括通过所述无线接口接收的设备事件,其中所述通知消息包括描述所述设备事件的信息;
显示管理器,可通过计算机处理器操作来:生成图形显示的元素,接收所述通知消息并且在所述图形显示周边附近的第一分区中呈现所述通知消息;和
电子输入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分区中的用户选择,其中所述用户选择通过所述用户将手指按压在状态区域上并向下拖动来进行,
其中响应于所述用户选择,所述显示管理器在所述图形界面的中心分区中显示与所述移动设备的多个最近消息事件相关的细节,其中示出与所述多个最近消息事件相关的所述细节的图形元素的边缘与所述向下拖动一起向下移动,并且其中所述多个最近消息事件中的至少一些对应于所述移动设备接收的消息,并且与所述多个最近消息事件相关的所述细节包括来自所述消息的文本,并且其中与所述多个最近消息事件相关的所述细节同时地在所述中心分区中显示。

分析:此类专利以“显示管理器”等逻辑模块来限定GUI的生成和操作过程,并与“无线接口”等硬件模块之间进行数据交互,是一种软硬结合的撰写方式。
此案比较具体地体现了GUI中的元素的布局和动态改变方式。

4.虚拟装置

[案例4] CN200780020698.1
发明名称:系统管理人机界面
状态:授权

权利要求:
1. 一种用于呈现系统管理图形人机界面HMI 的系统,其能够应用于工作站,所述系统管理图形HMI 包括显示器上的多窗格人机界面窗口,所述系统在所述多窗格人机界面窗口内呈现与控制系统的各种部件的操作状态有关的信息,所述多窗格人机界面窗口包括导航窗格以及特定于部件的信息区域,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在导航窗格上图形显示层次树的装置,所述层次树包括与控制系统设备相对应的节点;以及
用于在特定于部件的信息区域上提供与所述导航窗格层次树上的所选节点相对应的详细信息的装置,其中所述详细信息包括诊断信息,
其中节点的状态由控制系统设备的运行时状态更新;以及
其中所述层次树包括处于所述层次树的最高层的逻辑监控器节点显示元件,状态指示符存在于所述逻辑监控器节点显示元件附近,且其中较低节点的状态从较低节点向所述逻辑监控器节点显示元件的状态指示符向上传播。

分析:作为完全基于计算机程序的方案,涉及GUI的装置权利要求也可根据中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写成与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虚拟装置的形式。
此案中的虚拟装置是以界面的生成过程进行限定的,并且比较详细地体现了界面的布局方式。

5.以虚拟模块保护界面本身
 
[案例5] US2005223063 (A1)
发明名称:QUICK REPLY FORM
状态:授权

权利要求:
9. A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on a client computer, comprising:
an email thread in a document, wherein the email thread contains a plurality of email messages;
a plurality of simultaneously provided reply mechanisms, each reply mechanism corresponding to one of the plurality of email messages; and
a reply form within the document for inputting a response message, wherein the reply form is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detection of a user selection of one of the reply mechanisms.

分析:此案完全描述界面本身的静态和动态特征,不涉及底层逻辑,保护范围较大且特征比较显性,但是在中国,这种撰写方式不被审查员接受的风险很高。如果将主题改为“图形用户界面系统”,则有可能被部分中国审查员接受。
 
三、申请建议

对于涉及GUI的方案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问题,我们给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确定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

为符合在中国的基本授权条件,建议首先明确该方案中是否包含技术方案,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实现了技术效果,尤其要明确方案的技术性。
其中技术方案可包括界面生成方案、界面操控方案、数据交互方案等等。

2、确定欲保护的侧重点

涉及GUI的技术方案,可能保护的侧重点主要包括:
 
1)界面本身的动态变化方式
2)生成界面的过程中的处理方式
3)操作界面的过程中的处理方式
4)界面与其他部件之间的数据交互方式

明确了欲保护的侧重点后,建议对所侧重方面的技术实施细节进行清晰详细的描述,避免被认为是纯功能性限定、缺少具体实施方式,以至于造成不属于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公开不充分、保护范围无法确定等问题,增加驳回的风险,甚至为未来维权留下隐患。

3、选择适当的撰写形式

1)从特征显性化、易于维权的角度,笔者认为上述列举的撰写方式的优先顺序是:

界面本身—〉界面操作方式—〉界面+底层生成或控制方式
其中,界面本身在中国较难授权(参见案例5),界面+底层生成或控制方式的保护范围较小,且底层控制方式不够显性,维权较为不易,因此建议尽量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对界面操作方式进行保护。

2)对于是否限定界面的具体布局形式,笔者建议如果界面仅以功能进行限定,其创造性已经足够(参见案例1),则建议界面具体布局形式可以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而仅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以期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3)对于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

目前,中国专利局对涉及GUI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尚不明确,何种撰写形式能够被审查员接受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上给出的案例1-4都是中国的授权案例,这些撰写形式都有被接受的可能性。案例5的撰写形式,如果将主题改为“图形用户界面系统”,也有可能被部分中国审查员接受。
从维权的角度,对于完全基于计算机程序的GUI发明专利,由于在中国缺少维权判例,确实很难说哪种形式的装置权利要求保护最有力。
因此,笔者建议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对于涉及GUI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至少撰写一套方法权利要求,以及两套装置权利要求:一套基于虚拟装置(参见案例4),一套基于硬件模块(类似案例2),如果成本允许的话,还可以尝试案例5的写法(在中国,主题需改为“图形用户界面系统”),以从多角度进行保护。
 
以上仅为笔者的一些体会,敬请指教,并期待与各位读者进一步交流。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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