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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豹”无效“动景”的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分析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王雪
本案决定是自《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且本案在2018年4月被评为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之一。本决定对GUI保护客体的认定、软件公开日期的认定、动态界面保护范围以及明显区别的判断等作出详细的分析和客观的认定,其对今后如何进行GUI外观设计申请及今后的无效判断均会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
以下主要讨论该无效决定对于今后GUI外观设计申请的一些启示。
案情经纬:
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专利号:ZL20153038375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设计1(下称设计1)无效,维持设计2有效。
涉案专利: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依据视图和简要说明,可知设计1和设计2均包括如上所示的首尾界面图及4个未示出的变化图,首尾界面图完全相同,但由于滑动方向不同,两个设计的4个中间变化状态图有区别。
所采用的证据:
证据1:(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440号公证书复印件以及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的打印件,请求人要求使用6幅截图,根据界面切换时的动作顺序,可知证据1的动画切换效果与设计1的动画切换效果相同。
证据2:专利号为201430128675.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其公开了涉案专利手机的外观。
本案的主要焦点:
焦点1:是否属于GUI保护客体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具有人机交互,但与手机功能无关,具体来说就是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列举的网页排版情形,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中的外观设计是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界面,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合议组认定:设计1和设计2要求保护的是从手机应用软件的主界面切换到频道界面的动态界面,通过在手机屏幕的上下滑动、触摸实现手机浏览和动态交互过程,是与手机功能相关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虽然涉及但不仅包含简单的网页图文排版,不是纯粹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因此,涉案专利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焦点2: 对于证据1, “2015-08-20”是否为“AndroidU3内核版10.6.2.626”的公开日。
请求人主张:基于公证书内容,进入UC优视官网 “历史版本下载”显示有“AndroidU3内核版10.6.2.626”并显示有日期“2015-08-20”,所以该软件的公开日期是“2015-08-20”。
专利权人主张:“2015-08-20”是软件完成日期而并非公开日期,且上述软件是测试版本,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并未公开过(但后续专利权人又认可了请求人主张的历史版本确实发布过,但无法确认公开日是哪一天)。
合议组认定:由于UC浏览器是知名的手机浏览器,作为官网上向公众公布的历史版本,其标注日期应当是各更新版本面向公众的下载日期,即,版本的发布日期 “2015-08-20”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
焦点3:对于动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认定及明显区别的判断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设计1的图形用户界面(即使存在差别也是细微差别),证据2公开了手机的外形设计特征(即使存在差别也是细微差别)且该手机的外形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另外,设计2主视图和设计1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变化状态图上部的变化形式不同,因此,设计1和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权人主张:设计1与证据1相比在于部分布局不同,同意请求人主张的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并认可证据2公开了涉案专利手机的外观。
合议组认定:
关于设计1
设计1与证据1二者的动画切换效果相同,二者主界面的区别属于抽象和具体的不同表达,具体文字和图片的大小、数量可以根据实时上传和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改变,因此,这些不同点对于主界面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另外,证据2公开了涉案专利手机的外观。因此,涉案专利设计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关于设计2
设计2与证据1二者的动画切换效果不同。动态界面的创新在于从首界面到尾界面的整个动态变化过程,而不能仅对比首尾界面,而应对比整体的变化过程。由于设计2具体动画切换过程与证据1完全不同,体现在中间具体界面的内容和最终给消费者的动画效果完全不同,差异明显。在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的情况下,设计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具有明显区别。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启示:
1.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申请人,在申请时应避免由于在先公开而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或对专利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近年来也有一些著名案例也涉及到这些问题。例如,路虎设计的极光车型由于申请专利之前在广州国际车展上展览,且媒体对于该车型有大量参展报道,而导致外观专利被无效,最终丧失向江铃公司主张侵权的可能。另外,江苏中大集团同德国尼欧普兰公司的客车外观专利侵权案,法官判定中大集团“A9客车”侵权,并处以2116万元罚金,中大提出三次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在2010年于最后一次无效请求中,利用在德国图书馆查到的杂志《今日客车》将本案无效,也是由于优先权日之前被发表在杂志的原因而导致专利被无效。这些都是由于申请日之前的公开行为导致权利最终被无效。可见,在公开日之前进行有效的申请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强调下,在很多国家,申请日之前的有限时间内的公开行为可被认定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但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中国要求相当严格,如果有意今后在中国申请,仍建议在公开前进行专利申请。
2.对于界面是动态图案的,由于以从首界面到尾界面的整个动态变化过程来确定保护范围,因此,合理选择动态图非常重要。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各界面是否具有设计要点,考虑增加不同数量变化状态图作为相似外观设计。
具体为:
①如果主界面是新设计,可以单独仅对主界面进行申请,为了确保授权后的专利更便于争辩专利性,可考虑增加主界面+部分变化状态图作为相近似外观设计提交。 其他界面如果属于新设计,也符合授权条件,也可以单独申请。
②如果通过多幅图构成的动态变化过程是设计要点,而单独一个界面可能并无设计点,则考虑添加多幅变化状态图进行申请。
③如果同一界面通过不同操作之后呈现相同或不同的界面,建议可将多种变化状态均进行申请,能优先利用相近似外观设计则尽量合案申请。 例如,对于涉案专利,除了设计1和2,还可以以左滑和右滑操作下的界面变化作为设计3和4。
(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