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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查指南》修改情况介绍-外观设计篇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王雪
 
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328号公告,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修改,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主要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另外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

为了便于企业更好地了解此次《审查指南》关于外观设计方面的修改内容,我所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与修改前的实务操作进行了简要对比。

1、关于图形用户界面:
 
  具体修改内容 修改前后差异说明
关于产品名称 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和“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和“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修改前不要求在产品名称中添加主要用途,但修改后明确要求添加主要用途。
另外,此次修改载体可扩大到“显示屏幕面板”。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修改前产品名称中不要求加“动态”二字,而修好后则明确规定需加动态二字
关于提交视图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提交的视图与修改前实质相同。
因载体可扩大到“显示屏幕面板”,对于以“显示屏幕面板”提交的,并非必须提交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特别需要表明使用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的则建议提交即可。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与修改前实质相同。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与修改前实质相同。
关于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与修改前实质相同。
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 对于以“显示屏幕面板”为载体的,要求穷举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且不能出现字。
建议尽可能提交可应用的多种最终产品。
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与修改前实质相同。

小结: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最大的变化是要求在名称中体现主要用途以及增加了显示屏幕面板作为载体,而非仅限于手机,电脑等最终产品。

对于名称中体现主要用途,例如,修改前不要求在产品名称中添加主要用途,写成“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即可。但修改后,例如对于带有地图导航的界面,需写成“手机的地图导航用图形用户界面”或“带图导航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对于显示屏幕面板作为载体,这样就可以实现在一个申请中达到保护应用于不同产品的同一界面的目的。

而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申请人则需针对不同载体提交多个申请或者选择一种终端产品作为载体提交1件申请。在没有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会受到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的终端产品的限制,因此,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在行使权利会遇到很多困难,例如,界面相同或相近似,但由于侵权品与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终端产品不同而可能不侵权。

如今增加了“显示屏幕面板”作为载体,有望解决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受终端产品的类别的限制而难以行使权利这一问题,但也有待于今后相关司法案例的出现来证实此次《审查指南》修改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2、关于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

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小结: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常自申请日起4-6个月就会授权公开, 但由于很多专利产品在设计后并不会马上投产或者产品生产周期比较长,因此,申请人并不希望过早公开而使之外观设计在产品上市之前就为公众所知晓。

为了尽量拖延公开时间,申请人通常只能通过制造形式缺陷来适当地拖延授权时间。但在中国导入延迟审查制度之后,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延迟1年、2年或3年,以满足多样产品的不同需求。

但需要说明的是,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之后,是不可以撤销的。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延迟时间,例如大概至少2年才希望公开,则建议选择2年,这样再加上正常审理时间,一般2年半左右可以授权公开。

另外,关于“必要时,专利局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必要时”一般是指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影响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依职权终止该申请的延迟等待等,使之进入正常审查程序。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通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会构成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影响的专利申请,因此,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常可不必考虑此点。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外观设计相关修改都是有利于申请人的修改,传达出中国专利局顺应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以及充分考虑了延迟审查制度对于申请人的重要性等,从审查层面更大程度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的态度。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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