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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宋晓雯
近年来,中国专利局频繁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纳入了对申请人更加有利的一部分内容。对软件专利的审查出现了一些放宽的信号。因此,有必要及时跟进相关信息。有关软件专利申请的动向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专利适格和创造性。下文将结合具体示例和2020年11月公布的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简要介绍。
1.专利适格
1.1 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方面的发明
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发明在软件应用中备受关注。虽然纯算法的发明可能仍然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如果权利要求限定了计算机实施的手段并且具有明确的技术含义,则CNIPA可能承认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发明的专利适格。
如果一种区块链相关的方法是纯算法,那么在中国可能被认为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参考如下的示例权利要求(转载自EPO和CNIPA于201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专利审查对比研究报告(2019)》,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19/20191112.html):
一种用于区块挖掘的方法,所述区块包括区块头部,作为应用在所述区块头部的选定的散列函数的函数,所述选定的散列函数包括扩展操作和压缩操作,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开发m个中间状态,每个中间状态作为选择性地改变所述区块头部的选定的第一部分的函数;
对所述区块头部的选定的第二部分执行所述扩展操作以产生消息表;以及
对于所述m个中间状态中的每一个,对所述中间状态与所述消息表执行压缩操作以产生相应的m个结果中的一个。
上述区块链挖掘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是数学特征,而不具有明确的技术含义。权利要求中仅提到“消息表”,然而“消息表”并不具有如“图像数据”这样的明确的技术含义。因此,在上述《报告(2019)》中,这项区块链挖掘的权利要求被认为不属于中国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一个正面例子中,如果一种区块链相关的方法涉及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区块链节点,并涉及由区块链节点来实施安全建立通信连接的控制和处理,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明确的安全通信方面的技术手段。该区块链权利要求很可能被认为专利适格。
在另一正面例子中,如果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确定了一个神经网络对图像数据进行卷积和池化操作,则该处理中数据的技术含义被明确确定为图像数据。该权利要求很可能会被认为专利适格。对于人工智能发明,CNIPA通常要求赋予输入数据和中间数据明确的技术含义。
1.2 商业环境中的发明
近年来,关于软件专利适格问题的审查意见相对有所减少,但其中商业背景下的软件应用收到了相对多的质疑。以下示例涉及商店表现评估,原始权利要求限定如下:
一种评估商店表现的方法,包括:
通过图形用户界面从用户接收计算机可读格式的表现评估请求,所述请求指定关键表现指标的目标,
响应所述表现评估请求,执行代码以在数据库中查询基于所述商店中销售终端机上发生的交易的、代表所述商店的交易参数的电子数据,
根据所述交易参数,以编程方式生成所述商店的表现数据,其中,所述表现数据表示所述商店的相对于所述关键表现指标的目标的表现,以及
执行代码以向所述用户输出所述表现数据。
尽管上述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计算机可读格式”、“数据库”、“编程”和“执行代码”这些计算机实施的手段,但审查员最初仍认为上述示例权利要求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审查员认为:诸如“商店”和“关键表现指标的目标”的表述更接近于一种商业方法,而非技术方案。
申请人解释了:该发明事实上涉及技术内容,其客体问题可以类比于使用传感器检测人的存在从而自动控制照明系统的发明来进行考虑,二者都能够基于收集到的传感器数据来进行控制决策。具体来说,商店的表现考核将产生控制跨地理区域的分布式POS终端机打开或关闭的技术结果。此外,申请人同意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更多技术特征以便于审查员的理解。示例权利要求在如下修改后被授权:
一种打开或关闭地理分布式销售终端机的方法,包括:
在远程服务器上接收来自地理分布式销售终端机的销售点数据,……;
所述远程服务器将交易过程时间按预设的时间值封顶,……;
所述远程服务器基于从所述销售终端机收到的销售点数据估计每个地理位置的销售终端机的排队长度值……;
……
比较运行中的销售终端机的数量与所述销售终端机的理想数量,打开或关闭终端机以满足所述销售终端机的理想数量。
针对上述示例权利要求,审查员全程没有对其创造性提出任何质疑,而仅指出了非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最终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更多技术性的细节以克服非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
随着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新一轮修改征求意见的推进,对软件发明、包括商业背景中的软件发明的专利适格要求可能会有所降低。
根据于2020年11月公布并征求意见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在“手段、问题、效果”三者中应该以“手段”为核心,也即主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为了满足专利适格要求,该征求意见稿似乎只要求在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限定由计算机实施的手段。在只要权利要求反映了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进行的计算机实施的控制和处理,甚至没有明确使用“计算机”字样的隐含限定也可能被接受。例如,一种涉及对图像数据进行池化操作的人工智能相关方法,即使没有明确地限定使用处理器或计算机,也可能被认为必然隐含使用了由计算机实施的手段,从而被认定为专利适格。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对于前述评估商店表现的示例,可能会直接被认为满足专利适格要求、或者只需要加入较少的技术细节。
1.3 医疗设备软件相关发明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设备相关软件发明的专利适格问题。
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仍被排除在中国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但是,审查指南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涉及诊断的信息处理方法,一般是为了提高信息处理的准确率,方便信息的识别、存储和传输,计算机提供的结果通常只是为医生准确诊断疾病和制定治疗方案提供参考。如果是这样,这种涉及诊断和治疗的软件方法不应被视为纯诊断方法,因此应是可授予专利的。由此,该征求意见稿针对医疗设备相关软件的专利适格问题发出了正面的信号。
1.4 可接受的权利要求撰写类型
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审查指南的上述征求意见稿将“计算机程序产品”加入到软件专利可接受的权利要求类型,从而可以在中国更灵活地布局权利要求。
2.创造性
如果审查指南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成为最终版本,专利适格要求可能会大大降低。余下需要解决的将是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
上述征求意见稿还专门讨论了针对用户体验的发明的创造性问题。许多针对用户体验的发明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在评估软件应用的创造性时,应考虑软件应用带来的用户体验的提升。
具体来说,如果该用户体验的提升是由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共同带来的,在创造性审查时应当予以考虑。这体现了针对用户体验的软件应用的在创造性审查中的积极信号。
例如,征求意见稿提到一种通知用户分批取件的物流方法,其涉及服务器、用户终端和物流终端的共同运作。这种物流方法能够提高配送效率。通过对送货人员和客户接待的更便利的安排,送货人员和客户的用户体验都可以得到提升。因此,在创造性审查中,该物流方法可能获得正面的审查结果。
3.小结
综上所述,CNIPA通过审查指南的上述征求意见稿表现出如下趋势:可能降低包括商业背景和医疗设备背景下的软件专利申请的专利适格要求,接受“计算机程序产品”这一新的权利要求类型,并在评估创造性时积极考虑针对用户体验的软件发明。需要注意的是,截至目前,上述征求意见稿仍未有最终定稿公布。在撰写软件申请时,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紧密结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限定计算机实施的手段所作用于的对象的明确技术含义。
如果您的业务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医疗设备软件、商业方法等方面的创新,与专利代理师密切合作,关注中国专利实践最新的积极信号,并在全球软件专利布局中积极考虑中国可能获权的范围将是有益的。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