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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于泊洋
《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2节对技术偏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专利审查指南》随后还记载了,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然而,在答复审查员关于创造性问题的审查意见的过程中,通常容易着眼于如何从特征上与对比文件相区别,而往往忽略了从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克服本领域技术偏见的角度出发,说服审查员接受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在本文中,笔者将以曾经处理的一件复审案件为例,探讨如何利用“克服技术偏见”来争辩创造性,以试图提供一些启发。
I. 案例背景
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驱动某板状结构的驱动装置,该驱动装置的发明点在于对原有的电子器件进行了高度集成化,从而使相应的器件被小型化。由于电子器件被高度集成,同时也解决了未集成化的电子器件导致的显著压降的问题。
在该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始终坚持认为集成工艺是工业制造的主流趋势,将电子器件高度集成化属于本领域的常见设置,因而利用公知常识从根本上否定了该申请发明点的创造性,发出了驳回决定。在复审阶段,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初步支持了驳回决定的结论。
II. 寻找符合克服技术偏见定义的依据
相信上述审查意见通常会让大多数专利代理师不胜其烦,因为这类申请的后续创造性争辩通常将会集中于电子器件集成化究竟是否属于常规手段的论证,从而使专利代理师和审查员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两难境地。
对于本案,已有的常规创造性争辩方式难以说服合议组撤销驳回决定。笔者想到了从“克服技术偏见”的角度另辟蹊径地争辩该申请的创造性。
为了尝试从“克服技术偏见”的角度出发进行创造性争辩,首先最重要的是使相应的技术方案符合克服技术偏见的定义。也即,从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在技术方案中寻找能够被解释为克服了相关技术领域中的技术偏见的理论依据。
在本案中需要考虑的是,在集成工艺已经成为工业制造的主流趋势的前提下,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仍不考虑将电子器件高度集成化。
如该申请所说明的,未被高度集成化的电子器件会在电路中导致显著压降的技术问题,而这种技术问题通常不会造成显著的技术缺陷,并且通过在电路中简单设置电压放大器就可以解决压降的问题。
此外,该驱动装置用于驱动某板状结构。众所周知,与诸如手机的小型电子设备不同,某板状结构存在较大的组件安装空间,使得技术人员没有足够动机尝试使电子器件集成化从而使整个装置小型化。
由于上述原因,人们习惯于不去从集成化的技术角度去解决装置的电路压降问题,这已经阻碍了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到此为止,已经使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符合了克服《专利审查指南》中所定义的技术偏见的前提,为后续争辩提供了足够的理论和逻辑支持。
III. 将克服技术偏见应用于实际争辩
在找到符合克服技术偏见定义的理论依据之后,仅需要按照如下逻辑模板给出完整的争辩思路即可:a. 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b. 相对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存在如何的技术偏见;c. 本申请克服了本领域的该技术偏见。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答辩思路如下:
a. 该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利用对电子器件的高度集成化,解决了装置小型化和电路显著压降的技术问题;
b. 在本领域中,技术人员仅通过在电路中简单设置电压放大器即可解决电路压降的问题,并且由于某板状结构存在较大的组件安装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用于某板状结构的驱动装置的电子器件高度集成化从而使整个装置小型化。因此,不考虑驱动装置中的电子器件高度集成化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偏见;
c. 本申请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通过将电子器件高度集成化,从根本意义上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诸如压降的技术问题,而无需再采取诸如设置电压放大器的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措施。
为了进一步影响审查员的心证,还向合议组进一步提供了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业界好评的辅助证据以加强对于技术偏见的证明。
最终,复审委接受了以上答辩,撤销了驳回决定。
总而言之,尝试从克服技术偏见的角度争辩创造性的重点在于,在说明书有限的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中找到突破口,使该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技术偏见的定义,从而将该技术方案变相解释为克服技术偏见。
这种争辩方式尤其在针对相关技术特征被审查员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尤为有效,其从解决技术偏见的角度说明了该特征应当具备创造性,同时也侧面证明了该特征不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公知常识。这有时相比于针对公知常识性评述的浅尝辄止的传统争辩策略更具说服力,被审查员所接受的可能性更大。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