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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疾病治疗方法相关发明的审查规则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周方华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领域的专利申请日益增多。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节给出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审查规则。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发明是否属于诊断方法给出了具体判断规则,而针对如何判断相关发明是否属于治疗方法,其中更多以举例的方式进行说明。本文尝试以两个案例来浅析涉及疾病治疗方法的部分发明的审查规则。

案例1

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手术导航方法,其目的在于进行手术目标的对准,包括用于进行手术导航的处理步骤,所述处理步骤涉及利用VR技术,根据手术目标的三维图像以及位置进行导航。

审查员认为:该方法是通过外科手术对有生命的患者进行处置的方法,其伴随着手术过程进行,与外科手术过程密不可分,是一种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而采用的辅助手段,其实质上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具有治疗性质的方法;上述方法直接应用于手术过程中,如果予以授权,那么意味着医生实施手术过程的自由选择被限制,显然违背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案例2

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用于放射治疗设备中进行靶跟踪的方法,其目的在于精准地追踪靶,包括在靶的对准阶段或处置阶段进行相关操作的处理步骤,所述处理步骤涉及根据以不同角度获得的图像进行靶跟踪。

审查员认为:在靶的处置阶段,该方法的实质是以实现精准追踪靶位置为目的,为了辅助放射治疗过程而对有生命的人体实施的靶追踪过程,其授权会限制医生在放射治疗过程中选择靶追踪方法的自由。因此,应当删除上述方法权利要求中涉及“处置阶段”的技术方案。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审查员在审查疾病治疗方法相关发明时,会考虑该方法是否在医生的手术治疗过程中实施,并判断其授权是否会限制医生在手术治疗过程中的选择。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手术治疗过程密不可分,则建议采用产品权利要求进行保护。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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