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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师 张文慧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就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或者流程的先后实施顺序的限定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在权利确定和权利行使的阶段,我们经常会遇到对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的实施顺序的不同解释的问题。
一方面,若方法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技术步骤的先后实施顺序,那么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理解,该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明确记载的这些技术步骤的实施顺序所限定。但是,若方法权利要求中仅仅是罗列出该方法包含多个技术步骤、并没有明确这些步骤之间的实施顺序,那么,是否也应当认为这些步骤的罗列顺序隐含了这些技术步骤的实施顺序?
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确定,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的,若说明书中明确介绍了该技术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应技术效果的实现是依赖于特定顺序的,那么应当认为,说明书中的解释使得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了限定作用。
也就是说,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顺序的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若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的互换不会导致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的变化,则上述步骤顺序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并无限定作用。
在(2018)桂民终72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对该上述司法解释进行了合理运用。
本案中,涉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并且未明确记载其技术步骤的先后实施顺序。其中,技术特征1为存储介质固化软件的步骤,技术特征2为存储介质内部数据组织模式的步骤,技术特征3为建立信息交换通道的步骤,技术特征4为工作电源引入方式的步骤,技术特征5为主机与存储装置之间信息交换规范方法的步骤。从各个技术特征描述的步骤看,各步骤基本从不同的技术角度对本权利要求的主题作了限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也不会认为上述步骤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从实施各步骤的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看,各步骤的实施不具有先后顺序的唯一对应性,调整各步骤的实施顺序对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差异。因此,权利要求1的步骤顺序对其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
总结来说,对于方法权利要求,若没有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实施顺序,则说明书及附图中关于这些步骤的记载对于确定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在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和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中,反复推敲如何撰写才能恰当地反映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还不会使得保护范围受到步骤的实施顺序的过窄限制。
(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