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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专利申请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的注意事项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师 宋晓雯
 
在答复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审查员检索到了确实相关的对比文件,或者作为申请人避免驳回的缓兵之计,常常想要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新的特征。

在拟定权利要求具体修改的方式时,出于想要尽快授权的目的,作业中可能过分聚焦于与对比文件的区分,而忽视了即使与对比文件的差异拉大而获得授权后,经修改授权的权利要求是否可能给专利价值带来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当修改加入的特征涉及否定性描述、绝对化描述时,笔者建议特别留意是否排除的范围过大、实际限定的范围过小。否则,可能导致案件授权后,他人在实际实现中易于进行回避设计,其实现方案难以从字面上直接明确地落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这可能使授权专利的价值打上折扣。

以下试举两例浅析。

【例1】在一件涉及辅助驾驶的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原始限定了车辆通过控制器进行控制,在检测到A条件的情况下使车辆相对于物体进行减速。针对该控制,说明书进一步记载了:在检测到不符合A条件的情况下,则不需要车辆反应。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为了降低审查员直接驳回的风险,希望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将权1的判断分支限定得更完全。

此时,一种修改方式I是,直接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在不符合A条件的情况下,控制器不使车辆进行任何操作”。

但是,如果多想一步,可能注意到上述修改方式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风险。

辅助驾驶领域在今天越发智能,尤其对于自动驾驶车辆而言,控制器不啻为车辆的中枢神经,控制着车辆操作的方方面面。具体到本专利申请,在不符合A条件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实现为控制器指示/使得车辆的存储器对不符合A条件的对应时间点进行记录。那么,这样实现的技术方案到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中“不进行任何操作”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呢?

笔者认为,如果将修改的权利要求1限定为不进行任何操作,则存在字面上排除“进行记录存储”等操作的风险。尽管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可以判断出技术方案的实质是在不符合A条件的情况下不进行像减速那样的特别操作,但如果在权利要求1中直接进行修改方式I的绝对排除化表述,则可能在授权后的各种权利行使环节中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为了避免上述可能的争议,进一步斟酌所修改的文字表达是有必要的。

在另一修改方式II中,可以考虑对进一步限定的文字进行调整,尽量采用更明确具体的限定方式。例如,在能够根据原始记载毫无疑义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修改为更符合实际控制的“在不符合A条件的情况下,控制器不对车辆相对于物体的运动进行改变”。基于修改方式II的限定,减小了误伤其它操作的可能性,相对减小了使授权专利易于被绕开而无法实现字面侵权的风险。

而且,从获得授权后有利于证明侵权的角度考虑,修改方式I的排除方式缺少明确的指向性;相应地,针对修改方式I的授权权利要求,需要证明不进行任何操作的证明难度是较大的,而对方证明使车辆进行了某种操作则是相对容易的。相对而言,修改方式II的限定更为具体;针对修改方式II的授权权利要求,例如可以考虑从特定的速度加速度传感器检测值入手来进行证明。
 
【例2】在一件涉及工厂智能控制的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原始限定了一种确定对象在储存容器中的填充水平的方法。在说明书中进一步描述了:根据推送器往回移动、特别是完全往回移动到底部的行程中被推出的对象的数量,来确定容器内的对象的填充水平。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希望修改权利要求1以更具体限定填充水平的确定方式。此时,尤其对于实务经验尚浅的从业者来说,需要对绝对化的限定词“完全”特别留意。因为这类绝对化的限定词一旦经过修改进入独立权利要求,则可能对授权专利的范围引入不合理的限制。

具体到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根据推送器往回移动的行程来确定填充水平,“往回移动”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纳入权利要求中也足以构成进一步限定以区分于对比文件。

而“完全往回移动到底部”在说明书中是作为“特别是”所引出的更下位实施方式来描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基于对倾斜程度的不同调整,并非一定要推送器完全移动到底才能确定出填充水平。因此,如果将“完全”一词通过修改引入权利要求1,尽管也能很快获得授权,却可能因引入绝对化的表述而不合理地排除他人的实际实施方案,人为降低了授权专利的价值,不可不察。
 
上述两例从回避设计、证明侵权容易度等方面浅显探讨了在审查意见答复阶段修改权利要求的措辞斟酌。笔者注意到,业内对于撰写阶段的权利要求限定以及诉讼阶段反推撰写阶段的权利要求限定皆有较多讨论。但是,在处于两者之间的审查意见答复阶段,修改过程中的具体措辞也决定了授权权利要求的质量。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修改,减一分则少,增一分嫌多,对于在专利授权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减少维权成本、提升专利价值有其自身意义。本文意在抛砖引玉,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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