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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师 项军花
前言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了: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用途作为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征必须予以考虑。因此,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当仅基于产品本身的特征进行争辩难以被接受而且该产品是应用于某种特定应用对象时,限定应用对象的特征也是可以考虑的思路,甚至有可能在案件授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液体材料,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液体材料,其特征在于,其包含特定数量的A微米以上的颗粒”。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操作模具期间由于预定尺寸以上的颗粒导致的模具图案破损。
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也涉及一种液体材料,其涉及由于低分子量化合物导致的图案缺陷问题且没有公开特定数量的A微米以上的颗粒,但是其液体材料的制备方法中存在与本发明的液体材料制备方法中类似的步骤。
实审阶段的主要争辩点为: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申请实施例的数据证明了包含粒径为A微米以上的颗粒对于避免模具图案的破损具有临界意义,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液体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中无法得到可以避免图案破损的颗粒粒径范围,也无法预期本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但是,审查员并没有接受该争辩而是驳回了本案。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基础上经过适当调节具体条件能够得到本发明的液体材料,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在复审请求时,合议组观点与驳回决定中类似。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液体材料的应用对象模具的特征。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为:一种液体材料,其特征在于,其用于具有B~C宽度的凹部的图案的模具,其包含特定数量的A微米以上的颗粒。
最终合议组撤销了驳回决定,主要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体材料的制备方法,通过该方法制备得到的液体材料能够有效抑制图案缺陷,但其并没有限定图案尺寸,也没有注意到颗粒尺寸与模具凹部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注意到A微米以上的颗粒产生的临界效应,包含上述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避免特定尺寸模具的图案破损的技术效果。
分析及小结
上述案例中,尽管认为在实审阶段的争辩理由已经比较充分,在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由颗粒导致的图案缺陷也没有公开特定颗粒尺寸的情况下,是无法得知颗粒尺寸临界值并预期本发明技术效果的。但是,由于审查员已经认定通过适当调整具体制备条件即可得到本发明的液体材料,因此继续争辩将导致本案维持驳回。
修改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用于具有B~C宽度的凹部的图案的模具”为产品的应用对象和用途特征,但是该特征可能无法像审查指南中列举的例子“起重机用吊钩”与“钓鱼用吊钩”那样容易地直接判断出该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但是,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本发明中颗粒尺寸与图案凹部宽度之间是存在必然的联系和相关性的。当限定了应用对象的凹部宽度特征之后,颗粒尺寸与凹部宽度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不可割裂的关系,使得该产品在特定用途中产生了特定技术效果,该用途特征对产品的影响是必然的。而对比文件中没有提及模具的尺寸特征,因此其没有公开或教导产品与其应用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因此,合议组在评判本案创造性时考虑了该用途特征对产品的限定作用并认可了包含该用途特征的技术方案整体所取得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当产品的应用对象特征与产品本身的特征存在密切关联时,限定应用对象特征是使得案件得以授权值得尝试的选择。
当然,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应用对象或用途特征之后,会大幅度地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后续行使权利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是否使用应用对象或用途特征限定,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需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