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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中国专利代理师 王春俏
由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项数和说明书及附图的页数会直接影响到审查员的审查工作量,所以当权项数和页数超过一定数额后会被要求缴纳申请附加费即超项费和超页费。关于超项费和超页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每项加收150元;说明书及附图第31-300页每页加收50元,超过300页时每页加收100元。当权利要求的项数和/或说明书及附图的页数过多时,这对于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
众所周知,在中国,基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时的申请文件确定上述项数和页数。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PCT途径进入中国的申请,考虑到《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必须提交PCT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并且在后续审查中是将此原始国际申请的文本视为向中国提交的初始申请文本,所以在计算PCT申请的超项费和超页费时是将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权项数和页数作为计算基础的。这也就意味着,即使申请人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例如删减了权项,也不能减少超项费。
举例而言,如果某PCT申请的原始国际申请包括了15项权利要求,那么该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即使通过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的项数删减为10项,也仍然需以原始文本中的15项权利要求为计算基础而缴纳5项的权项附加费。反过来,即使该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通过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的数量增加为20项,也仅需以原始文本中的15项权利要求为计算基础而缴纳5项的权项附加费。
基于此,对于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专注于授权前景来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不必额外考虑权项附加费的问题。
那如果申请人在国外的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的项数和/或说明书及附图的页数非常多,且进入中国时希望通过删减部分内容来减少申请附加费带来的经济负担,该怎么办呢?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选择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
举例而言,如果某外国首次申请包括100项权利要求,在进入中国时,选择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包含例如删除了60项权利要求、仅保留40项权利要求的申请文件。通过这种方式,将依照仅包括40项权利要求来计算权项附加费、而并非100项权利要求来计算,从而帮助申请人节省费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巴黎公约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的限制,在此时间内申请人可能并未考虑好是否放弃首次申请中的部分内容,那么在12个月之后只能选择以PCT途径进入中国。
虽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上述收费方式没有以公文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但多年以来在实际缴费操作中均以此方式进行申请附加费的费用计算。
在此,笔者将此实践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在外国申请进入中国时,结合PCT途径和巴黎公约对于申请附加费的不同收费基础来综合考虑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关于在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附加费情况,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我所的以下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vzgU_3SN23sGKwR612DNb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