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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关注意事项


中国专利代理师 孙鑫

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利法》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做出了一些修改,包括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增加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至15年。其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申请人及专利代理师格外关注。以下就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关的注意事项做出总结。

截止到2023年2月底,虽然与《专利法》相适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尚未出台,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已给予了更多具体说明,以下参考这两份草案(以下称为《意见稿》)进行总结。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1、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要求保护产品是部分设计的,可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例如“座椅靠背雕花”、“汽车轮胎胎面”等。

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后,对于旧法中明确排除在外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在新法的实施下均可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局部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例如水杯杯把的一条转折线,任意截取的眼镜镜片的不规则部分等“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则被明确划定为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另外,对于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例如物品表面的图案,也被明确排除在外,如包装盒的单纯图案的局部外观设计,则不能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局部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意见稿》中指出,请求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

中国实务中,线条图、渲染图、照片均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视图被接受。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视图,线条图可能更适合使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来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中,要求保护的部分以实线的方式示出,其他部分(或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以虚线的方式示出,必要时,可以采用点划线来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分界线。对于其他表达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意见稿》中仅列举了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这一种方式,该种方式通常应用于渲染图或照片。

由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尚未进入授权公告阶段,以下仅以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为例,供参考:

公开(公告)号:USD0927298S
   


公开(公告)号:JP0001716578S
 
 

而对于渲染图/照片与线条混合的制图方式,参考示例如下,《意见稿》中并未给出相关说明,该制图方式,日本专利申请中可以采用,但在中国,对于整体外观这种方式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局部外观被接受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不要采用混合制图方式在中国提交。
公开(公告)号:JP0001735901S



此外,为清楚地表达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应该提交足够的显示局部外观设计的视图,整体产品的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及其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对于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如果基于视图,该部分有可能理解成平面图案的,建议辅助添加分解图或剖面图等。

3、关于产品名称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等。对于较难确定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名称的,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采用整体产品的名称,例如要求保护汽车的前半部分,可以尝试采用“汽车”作为产品名称。

4、关于简要说明

对于简要说明中的产品用途,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另外建议对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表达方式进行说明,例如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虚线部分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某种颜色半透明层覆盖的部分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点划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分界线等。

对于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应当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避免采用未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视图。
 
二、整体外观与局部外观修改转换及合案申请注意事项

1、关于整体外观与局部外观修改转换

《意见稿》中指出,超过2个月主动修改期之后以及答复审查意见期,对于下述情况的修改,分别视为未提出以及不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对于分案申请也同样严格,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原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整体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但是,对于2个月主动修改期内做出如上一种或多种修改,能否被审查员所接受,《意见稿》中并未直接提及,笔者认为较大概率是能够被接受的。

2、关于合案申请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与其任何局部设计,不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一说明应特别注意。另外,还明确了“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则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眼镜中的两个镜腿的设计、手机上四个角的设计。”这类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是作为一个设计,而非组件产品或相似设计。

由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尚未进入授权公告阶段,以下仅以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为例,供参考:

示例1:EU 008175624-0002, EU 008175624-0003

 

示例2:JP0001736159S, JP0001736191S

   

示例3:JP0001734302S, JP0001734350S, JP0001734351S, JP0001734352S


 
以上是基于新《专利法》及《意见稿》对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注意事项的一些总结,但毕竟《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尚未正式出台,尽管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稿,相信绝大多数内容是基本确定的,但仍请以官方公布的最终实施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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