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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新常态”—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应用
中国专利代理师 王雪 张秋实
在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的今天,产品的外观设计已然成为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然而,在一些成熟产业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改进空间相对有限,局部的、细节上的创新往往成为产品外观设计中的亮点,与此同时,在一些高速发展的产业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更新迭代的速度异常迅速。在面对如此复杂的现实需求以及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我们于2020年迎来了《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
此次改法中,外观设计专利相关内容之多、变化之大,可谓亮点中的亮点。伴随着与新版《专利法》相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于2024年1月20日起的正式施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布局的“新常态”拉开了序幕。如何合理、充分地利用好这“三驾马车”,平稳地向“新常态”过渡,无疑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文,笔者将基于最新的法规变化,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实务经验,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这一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A2.4)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实务中,通常申请人能够针对产品的要求保护的主体部分、部件、不能分割的局部(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以局部外观设计的形式提交专利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产品上的任意局部的设计均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例如水杯杯把的一条转折线、任意截取的眼镜镜片的不规则部分等“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及例如摩托车表面的图案等“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被明确划定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所提交的视图确定,基于视图的判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在实务中准确判断局部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是否构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 “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为了避免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因不符合中国实务的要求而影响其最终顺利地获得授权,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时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或在申请前进行详细的咨询以确定合理的申请方案。
二、主要的申请文件
(1)图片或照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具体地讲,线条图、渲染图、照片均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用的视图。在所提交视图为线条图的情况下,要求保护的部分需要以实线的方式示出,其他部分(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以虚线的方式示出,必要时,可以使用点划线来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与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之间的分界线。对于所提交视图为渲染图或照片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来明确区分要求保护的部分与不要求保护的部分。
另外,对于利用虚实线与其他表达方式相结合,例如线条图与渲染图相结合的方式表达局部外观设计,在中国实务中同样被审查员所接受。但是,考虑到例如外观设计的清楚表达、可能存在利用主动修改期来修改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范围的需求等方面,笔者不建议采用这样的制图方式。
以下分别示出不同形式的局部外观设计视图,供读者参考。
线条图(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
渲染图(红色以外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
线条与其他形式结合(虚线以外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
(2)产品名称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根据实务经验,命名方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 若要求保护的局部具有具体的名称,可以命名为“整体产品+局部的名称”;
② 若确定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名称较为困难,可以命名为“整体产品+局部的位置”;以及
③ 若要求保护的局部所占整体的比例较大且难以确定名称,可以命名为“整体产品的主体”。
(3)简要说明
与整体外观设计相比,在简要说明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点。
对于简要说明中的用途说明,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为“必要时写明局部的用途”,但根据实务经验,笔者建议按照“整体产品的用途为…,局部的用途为…。”的形式同时写明整体产品的用途及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以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补正。
另外,在简要说明中需要对局部外观的表达方式进行说明,例如“实线所表示的部分是要求保护的部分,虚线所表示的部分是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或者“某种色彩覆盖部分是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某种色彩覆盖以外的部分是要求保护的部分”等。
对于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虽在形式上与整体外观设计无异,但需要注意避免采用未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视图作为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三、针对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范围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若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的主动修改期,对于下述修改,不认为是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应当以超出两个月主动补正期为由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 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 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 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对于在主动修改期内进行上述修改是否会被接受,与多位审查员确认后均得到了肯定的回复。因此,
申请人可以利用主动修改期,合理地调整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范围。
四、合案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整体外观设计与局部外观设计是否能够作为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在《专利审查指南》正式出台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有过如下规定:同一产品的整体设计与其任何局部设计,不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并且在实务中对于整体和局部外观设计合案的外观设计申请,也曾有审查员要求强制分案的情况。
但正式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删除了如上规定,并且在第一部分第9.1.1节关于“同一产品”规定了如下内容: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从目前的实务来看,对于整体和局部外观设计,若局部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是整体产品的主体时,将该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作为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通常是会被接受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应当将产品名称对应地命名为“整体产品及其主体”。
上述内容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实务经验,对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时的重点注意事项进行的小结,若本文能为读者带来些许启发与收获,笔者将深感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