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二审胜诉,该发明专利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全部无效。 纠...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
针对“参数特征”的无效手段和相应的撰写改进建议


中国代理师  马志锋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中国律师 中国代理师 闫宇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参数特征限定是一种让人又爱又恨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对于申请人/专利权人来说,由于难以检索到直接公开了该参数的现有技术,是其申请获得授权以及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撰写中深受青睐;但对于非自己申请的专利,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而难以将其无效,又倍受痛恶。然而,随着参数限定的专利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引起各方重视,对于参数特征的审查也趋于严格,更多的举证责任在授权、确权程序中被分配给申请人/专利权人。从近几年的专利无效的案例来看,不清楚、公开不充分、不支持、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无效理由都有可能将包含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无效。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了针对参数特征的常见无效理由,并探讨了相应的撰写改进方案
 
一、针对参数特征的无效理由和案例

1、权利要求不清楚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审查指南规定,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允许借助物理或者化学参数表征。当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1],参数必须是清楚的[2]

根据授权确权中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3],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可以结合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产品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参数特征有很多是发明人自定义的,不容易确定其通常含义,也难以结合技术词典、教科书等来界定。对于这类参数特征,如果说明书中对该参数的说明不够清楚,则可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者无法实施。

另外,参数特征往往涉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产品、原材料等的某项物理、化学特性进行检测。由于测定方法和条件对于测试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清晰而明确的测定方法和条件对于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实施专利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当参数特征的测试方法或条件不清楚或不确定时,权利要求有可能会被认为保护范围不清楚,或者有可能会被认为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

【案例1】参数的定义和测定条件不清楚

第53229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780042463.2,名称为“光反射用热固化性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光反射用热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是含有热固化性成分和白色颜料E的光反射用热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在模塑温度100200、模塑压力20MPa以下、及模塑时间60120秒的条件下,传递模塑时产生的溢料长度5mm以下,热固化后的波长350nm800nm下的光反射率为80%以上,所述热固化性成分含有环氧树脂A,所述E白色颜料为选自由氧化铝、氧化镁、氧化锑、氧化钛、氧化锆、无机中空粒子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溢料长度”的含义不清楚,其测定条件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参数特征“在模塑温度100200、模塑压力20MPa以下、及模塑时间60120秒的条件下,传递模塑时产生的溢料长度为5mm以下”没有清楚、明确地表达要求保护的发明,也没有清楚地界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首先,说明书中有关溢料长度描述和定义不够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清晰而确定地其是指下模具6条间隙中流入的溢料长度,还是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上下模具贴合面之间流入的“渗出溢料”长度。

其次,权利要求1中溢料长度的测定条件不能清楚地、确定地表达出其要求保护的发明,没有清楚地界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测定条件“模塑温度100200、模塑压力20MPa以下、及模塑时间60120”可能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专利权人主张的“在所限定的任一条件下,只要有一个测量结果满足限定的参数数值范围即可”。然而,说明书中除实施例、比较例部分给出在特定测定条件下的溢料长度外,没有任何关于其他测定条件下溢料长度的描述和说明,不能依据本专利说明书清晰、明确地得出上述专利权人主张的解释。另一种解释是,在所限定的各测定条件下,测定的参数数值都应该在限定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中溢料长度的测定条件的限定,产生了如上两种理解并导致明显不同的两个保护范围。

综上,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200780042463.2号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案例2】自定义参数的测试方法公开不充分

第563247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810696957.2,名称为“正极极片及电池”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正极极片,包括……,且所述正极膜片的0IC0I小于等于150;其中,正极膜片的0IC0IC003/C110C003为正极极片的X射线衍射图谱中003特征衍射峰的峰面积,C110为正极极片的X射线衍射图谱中110特征衍射峰的峰面积;所述正极极片还满足关系式:0.015≤C0I×ρ≤4ρ表示正极膜片的面密度,单位为g/cm2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需要通过实验结果分析得出,同时实验结果也是体现发明技术效果的性能数据;但说明书中测定方法不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重现其实验过程得到相关数据结果,从而既不能获得相关技术手段,也不能确定其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3】常规参数的测试方法公开不充分

第49079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180055930.1、名称为“改进的铅酸电池隔板、电池、及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铅酸电池隔板,包括正面和背面,所述隔板包含:……,所述隔板具有以下特性中的至少三种特性:背幅片厚度125-250微米;击穿阻力>10NPerox测试40小时的抗氧化性>50%的初始横向加工方向的伸长;抗电阻性<60mΩcm2具有锑合金的水量损失<1.5g/Ah具有非锑合金的水量损失<0.8g/Ah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6种隔板特性参数的测试方法。专利权人认为:所述6种参数都是常规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如何进行测试。

合议组认为:测试方法的步骤、试验条件直接影响获得的参数值:同一特性在不同的测试条件下,获得的特性参数数值不同。

本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所述多种特性的测试方法,关于测试的步骤、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环境条件均未涉及。虽然所涉及的隔板特性是隔板生产过程中经常关注的,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申请日前,上述测试方法在本领域中存在统一的标准,本领域中提及各个特性参数通常仍须标明试验方法和条件或者所参照的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既没有说明书具体指引,也没有统一标准可供参照,采用的测试方法不能保证相同,因此测试获得的结果也不具有可比性。

所述特性的测试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为了证明使用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产品具备创造性,说明书中需要记载由所述参数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并提供实验数据来支持。如果提供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声称的技术效果是由所述参数特征带来的,则含有所述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有可能会被认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另外,如果参数特定被确认与发明点密切相关,但其范围涵盖了无法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或者效果难以预料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会被认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案例4】自定义参数的技术效果难以预期

第563598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180023904.0、名称为“含芝麻的酸性液体调味料”的发明专利,其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液体调味料,含有芝麻、醋酸、以及选自丁酸、已酸及6-甲基-5-庚烯-2-酮中的至少一种, 其中,在将所述液体调味料的香气成分用固相微提取-气相色谱质量分析法进行测定的情况下,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各峰面积相对于醋酸的峰面积之比满足下述条件(a)(c)中的任一个以上:

(a)丁酸:0.00010.02

(b)己酸:0.00010.05

(c)6-甲基-5-庚烯-2-酮:0.000010.005。”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实施例实际验证的是特定液体调味料配方中(醋酸等组分的含量不变)不同丁酸、己酸、及6-甲基-5- 庚烯-2-酮添加量对于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均优于不添加上述组分的对比例,基于上述单因素实验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得出的实验结论是在该特定液体调味料配方中,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与该液体调味料中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添加(或添加量)相关。在未验证不同醋酸浓度对技术效果的影响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所述技术效果和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与醋酸的比例相关的实验结论

由于机理不明确, 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并不清楚本专利所验证的配方中哪些成分会影响芝麻芳香的保持,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配方(对应特定香气组成)的实验结果难以预期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选择范围广泛的任意配方均能通过所述香气成分中组分比例的限定实现保持芝麻特有芳香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要求1所概括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

【案例5】数值范围内存在坏点

第58573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720090970.4、名称为“一种二次电池及加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二次电池,包括……;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包装层压膜的总厚度为t,所述复合极耳的总厚度为p 所述熔融树脂层的厚度为c,所述内部树脂层厚度为a 所述密封部的厚度为hh满足以下公式:

2t+p-(2c+2a)×95 < h < 2t+p-(2c+2a)×5%。
 
对比例1-2所选择的h值处于通过所述公式确定的范围之内,但本专利已经通过实验明确对比例1-2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1至10的保护范围均涵盖了无法实现本专利技术效果和无法预料效果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并不当然排除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故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信,权利要求1至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其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新颖性
 
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常常出现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所述参数特征的情形,此时,如果该参数特征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根据该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在授权过程中审查员可推定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4] [5]

但是,在无效审查中,举证责任通常分配给无效请求人,需要其举证证明现有技术产品也必然具有相应的参数特征。比较常见的手段是:通过说明制备方法相同来证明产品相同、通过重复对比文件的实施例并检测所述参数特征来证明产品相同、或者通过获得使用公开类证据并检测所述参数特征来证明产品相同。然而,对于大多数专利来说,这是难以进行举证的,对此,根据2023年的一件备受关注的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以下案例8)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将“非常规参数”的相关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专利权人的意见。

【案例6】由制备方法相同推定必然具备参数特征

第28343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780009180.8、名称为“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电池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2如下:

2. 一种冷轧钢板,以质量%计含有C0. 0040%以下、Si0.02%以下、Mn0. 140.25%、P0.020%以下、S0. 015%以下、N0.0040%以下、Al0. 0200.070%、Nb0. 005%以上且不足0.020%、满足下述式(3)或式(4)Ti、以及满足所述式(1)或式(2)B,余量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铁素体组织的平均结晶粒径在12.0μm以下,r值的面内各向异性Δr-0.20≤Δr≤0.20……。”

权利要求2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参数特征:“铁素体组织的平均结晶粒径在12.0μm以下、r值的面内各向异性Δr为-0.20≤Δr≤0.20”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尽管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权利要求2的上述参数限定,但由于其制备方法与本专利的相同,由此附件1制得的产品也必然具备该参数特性,据此可以推定权利要求2相对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案例7】根据对比文件实施例的记载制作样品并测量样品的相关参数

第562666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780016029.0、名称为“牙刷”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牙刷,其特征在于,具备把手体,所述把手体具备头部、延伸至该头部设置的颈部和延伸至该颈部设置的把手部,所述头部的植毛面上植入有毛束,通过下述方法(α)测定的所述头部的挠曲量A和通过下述方法(β)测定的所述颈部的挠曲量B之积为0.810,方法(α)……;方法(β)……。”

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牙刷的结构特征,但未记载根据所述特定方法测定的头部挠曲量A和颈部的挠曲量B之积。

请求人根据证据5的实验例1,委托第三方模具公司制造相应尺寸的 POM 材质牙刷实物(即证据 6-9),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本专利限定的方法测量牙刷头部的挠曲量和颈部挠曲量(即证据 10)。测量结果显示,依据证据5实验例1注塑成型的5支牙刷实物均公开了权利要求 1-4、7-8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与请求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5的实验例1公开的牙刷是否具有所述参数特征;证据6-10委托第三方制备的牙刷及检测结果是否能代表证据5的实验例1。

合议组认为:如果检测报告所检测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产品方案对应一致,则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能够表明现有技术证据中公开的产品具有检测结果中的相关特性。证据7方案4与证据5实验例1的尺寸、轮廓和材料完全一致,能够确定证据7方案4与证据5实验例1对应一致。证据10检测的样品与证据7方案4对应一致,其测量结果能代表证据5实验例1的牙刷。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定由证据5公开的前述内容及证据 10的测量结果可知,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

【案例8】提供使用公开证据并测量相关参数

第567474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280016850.X、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是热压成形而成的高强度部件,其特征在于,在钢板的表面具有包含Al-Fe金属间化合物相的合金镀层,

该合金镀层由多种的金属间化合物相构成,所述多种的金属间化合物相中的含有4065质量%Al的相的晶粒的平均切片长度为320μm,在此所说的平均切片长度,是指在与钢板面平行的方向测量出的长度,Al-Fe合金镀层的厚度的平均值为1050μm,该Al-Fe合金镀层的厚度的标准偏差相对于厚度平均值的比满足下式:0<厚度的标准偏差/厚度平均值≤0.1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_18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2_18是一组使用公开证据,详细的载明了在意大利公证购买菲亚特500 型轿车并拆卸零部件的过程,并将零部件运输到上海进行接收、然后进行检测。

专利权人主张:购买车辆的取证时,运送至修理厂过程中,存在替换部件的可能。不能证明车辆未进行过维修。未对“镀层的厚度的标准偏差相对于厚度平均值的比”进行检测。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构成完整证据链,该证据链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能够证明上述检测部件来自于所购车辆的原装部件。专利权人对其质疑的内容并未提供证据,菲亚特 500 型轿车为具有一定销量的车型,在该类型车辆中寻求反证并不存在举证障碍。

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没有异议,从不同试样测得的厚度标准差/平均值在0-0.15之间,而非专利权人质疑的在同一晶相视野中测量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经被证据2_18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案例9】现有技术中未使用过的非常规参数,推定公开

(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二审判决涉及专利号为00811303.3、名称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包括:……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动机单元内形成有用于供自压缩机构单元排出的气体通过的气体通道,并且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所述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被设定为0.3或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系现有技术中未使用过的非常规参数,专利文件没有充分公开该参数特征对产品结构或组成的影响,而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与专利相同的发明构思,可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对专利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区分。此时,为防止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通过对现有产品特征以非常规参数特征形式重新定义来掩盖缺乏新颖性的事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由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证明或者充分说明两者存在不同;如果其无法证明或者充分说明两者存在不同,则可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涉案专利中的参数限定主要体现的是不同的衡量标准和计算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判断该计算方式是否隐含了权利要求1和2要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证据1的结构或组成。 本领域技术人员亦难以判断证据1保护的产品是否有相应比值。专利权人未能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或现有技术对两者结构上的差异予以证明或者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在此情况下,可推定两者相同。
  
4、创造性

在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清楚地对产品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参数对产品进行限定,所述参数限定应当更为清晰的表达出技术方案,并与技术效果密切关联。若该参数限定与技术效果的关联并不明确,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出选择了该参数范围的产品能够取得何种更为优异的技术效果,甚至使得技术方案的实施更为复杂化,且缺乏目的性,则这种参数特征的限定不能使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案例10】有区别无技术效果

第42578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410010483.X、名称为“抛光垫”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平整半导体基体的抛光垫,该抛光垫包含孔隙度为至少0.1体积%、401rad/secKEL能量损耗因子为385-750 l/Pa以及401rad/sec下模量E′100-400MPa的聚氨酯聚合物材料,该聚氨酯聚合物材料……。”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进一步限定了抛光垫的动态力学参数。但其属于材料本身的固有性质的表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的测量技术,使用常规的测量设备,即可获得相应的高分子材料的动态力学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表4和表5A的数据表明,能量损耗因子和模量E’与晶片的缺陷表现出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是:提供一种具有改进的组合性能的抛光垫,以得到低缺陷度的平整化的晶片。

合议组认为,表4和表5A抛光垫抛光后的晶片缺损情况完全相同,本质上无法体现出技术效果产生了差异。此外,从表中的数据看不出随着KEL和模量E’的变化,晶片的缺陷程度有何同步的变化规律,因此,没有任何数据能够支持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参数与缺陷程度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

权利要求1的参数的具体选择实质上没有给技术方案带来任何更为优异的技术效果,也没有通过对参数的选择实际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这种缺乏意义的参数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进行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撰写改进方案的探讨

参数特征固然存在各种问题,但是对于一些特定领域和特定产品,往往又难以避免采用参数特征进行限定,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撰写说明书能够使得参数特征满足授权和确权程度中的要求。

如上面的案例所示,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被无效的原因,往往是由于说明书中对参数本身、参数的测试方法、参数的技术效果等描述不够充分。通过改进说明书的撰写,可以大大降低与参数相关的无效风险。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说明书的撰写,提高授权和确权成功的比例。

1)明确参数的含义

参数的含义不清楚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或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于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参数,应当在说明书中对其进行清楚地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确定其含义。

特别是对于自定义参数来说,应当在说明书中记载其定义,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界定其范围。至少应当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能获得唯一确定的解释。
 
2)参数的测试方法、测试条件

参数的测试方法、测试条件不清楚或不确定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或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参数的测定方法,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重复的程度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自定义的参数的测定,需要从采样、样品规格、样品处理、测定步骤、测定条件、数据采集和处理等各个方面加以描述,确保依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获得确定的测量值。

即使是对于常规的参数,当现有技术存在多种已知的测试方法时,也需要指明采用的具体方法。在采用标准测试方法的情况下,应当记载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号。

对于测试条件,特别是对测试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条件,建议将其清楚地记载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其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唯一确定的。
 
3)参数的技术效果

参数的技术效果记载不清或不够充分有可能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支持或者没有创造性。

对此可以考虑:第一,在说明书或实施例中,记载该参数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第二、最好以可能被当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文献中记载的方案为比较例,给出其不具有该参数和效果的实验数据。第三、提供的实验数据应当足以确认本发明的实施方案能够实现声称的技术效果。第四,验证实验应当尽可能排除其它因素的影响,且提供的实验数据应当足够多以证明声称的技术效果是由所述参数特征带来的,而不是由其它可能的影响因素带来的。第五技术效果避免仅简单地分为好、坏两个等级,最好划分更多的等级,分别对应不同优选程度的技术方案,以便在授权和确定程度中争辩创造性。

4)参数的数值范围

参数的数值范围概括不当,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对此可以考虑:第一、除了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进行记载之外,还需在实施例部分至少记载数值范围的两端端值以及一个以上的中间值的实施例,以避免审查意见中指出该数值范围过宽而存在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第二、数值范围应当概括适当,避免涵盖不能实现发明技术效果的坏点。第三、说明书中最好能够提供在该数据范围外的比较例,从而证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并不是常规选择。第四、针对发明点,最好提供多个优选的范围并对应不同程度的技术效果,为新颖性的修改和创造性的争辩提供余地。
 
5)实施例

对于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来说,通常其技术效果需要实验来验证,因此实施例可能是必须的。实施例撰写不当,有可能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支持或者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除上面提到的与实施例有关的撰写改进方案之外,还可以考虑:第一、实施例的记载应当达到能够重复的程度,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法重复以验证发明的技术效果,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其次,实施例的方案应当注意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以免被以制备方法相同而推定参数特征也已经被公开。
 
结语: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于“参数特征”的无效审理趋于越来越严格。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被以以往不太常用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支持等理由无效的比例在增加。在这种不利的形势下,希望以上的案例和撰写方案的探讨能够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提供一些帮助,改进其参数专利的质量,更好地获得授权和防范被无效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 节
【2】《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3 节
【3】法释〔202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4】《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 节
【5】《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3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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