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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在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两种案件关系到商标权利的确定以及归属方面的民事争议问题,并对后期商标权利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因而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近年来随着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商标异议、商标评审等案件的申请量也在不断增加。案件申请量增长的速度远远大于案件审决的速度,这导致异议和评审案件的积压也日益严重,人们对于这些案件的关注程度也进一步提高。这里我们试从三个方面——申请案量、申请程序以及在这些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情况做一个概要的介绍,以资参考。
一、中国商标异议案件
1、异议申请案量
据统计,2001年~2005年中国商标异议申请量连年持续增长,具体数字如下表如示。中国商标异议的案件是由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一处和异议裁定二处的审查员进行审理。目前,异议处的审查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总共约20名左右,去年审理完成的异议案件量量约8000件。现在,正在审查2003年末2004年初申请的异议案件。可以推算,每个异议案件审查的时间约3~4年左右。
2001-2005年中国商标异议申请量统计表
年份
数量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件) |
5999 |
6379 |
8374 |
14667 |
15107 |
2、异议申请程序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其中,根据现行中国商标法,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限制和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但只能针对己经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处于异议期限的商标提出异议,而且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程序的大致流程如下所示:
(1)异议申请——《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异议期限是自申请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如,某商标于2008年4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则异议期限为2008年7月20日。
(2)申请受理——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3)异议答辩——商标异议申请通过形式审查被受理的,商标局一般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给被异议人,并要求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4)异议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或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5)异议裁定——《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商标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6)异议复审——《商标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中国商标评审案件
1、评审申请案量
2002年~2005年商标评审案件申请量和裁决量的统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负责审理评审案件的机构不是商标局,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与商标局平行的商标行政审理机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案件、不服商标局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异议裁定和撤销决定案件,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70余人,正在审理2001~2002年申请的各种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及2004年以后申请的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
2002—2005年度商标评审案件统计表
项目
年
度 |
申请量 |
裁决量 |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
商标异议复审 |
注册商标争议
|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
总计 |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
商标异议复审 |
注册商标争议 |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
总计 |
2002年度 |
4622 |
535 |
1034 |
37 |
6228 |
763 |
17 |
52 |
|
832 |
2003年度 |
8170 |
711 |
1015 |
71 |
9967 |
1884 |
142 |
115 |
11 |
2152 |
2004年度 |
8060 |
725 |
1253 |
106 |
10144 |
6038 |
74 |
188 |
5 |
6305 |
2005年度 |
8753 |
935 |
1264 |
276 |
11228 |
4027 |
213 |
331 |
23 |
4594 |
2、案件类型及主体资格
商标评审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个类别:
(1)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申请人只能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2)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局在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可以是异议人,也可以是被异议人。
(3)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类案件申请人则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注册人。
(4)商标争议案件——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提出争议申请的案件;这类案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比较复杂,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此可见,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商标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它认为该商标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单位或个人。
3、法定期限
凡是对中国商标局作出的各种决定或裁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的案件,其提交申请的期限都是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异议裁定书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就丧失了申请复审的权利,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就正式生效了。
关于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定期限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依《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的争议申请没有时限的要求,但如果是依《商标法》第41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情形提出争议,都应当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的争议裁定申请,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驰名商标的权益、属恶意注册时,争议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才不受5年的是时间限制。
3、申请程序
(1)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应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答辩——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9条的规定,对于商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给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
(4)评审申请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商标评审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5)证据交换——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材料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要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并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如果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有相反证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6)裁定——《商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7)司法救济——《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在异议评审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近年来,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管理案件、异议案件、评审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统计数量如下表所示:
单位 |
以前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商标局 |
43 |
88 |
151 |
149 |
146 |
169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11 |
26 |
31 |
51 |
59 |
另外,由于在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认定申请的要求也日趋严格。在2007年10月25日,商标局发出的《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凡在异议程序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相关异议材料和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同时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的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该摘要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申请驰名认定的商标的基本信息;②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③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④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⑤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等经济指标;⑥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企业的简况及其他信息。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到,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基本是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是相一致的。而且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此在中国所产生和形成的证明材料是审查员在认定时主要的依据,而在外国的证明材料只是作为参考。
因此,在异议或评审案件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着重提交在中国所产生和形成的证据,而且广告投放量、产量、销售量等方面的证据应以对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三年的为主。
如上所述,中国商标异议及评审案件的申请量在逐年增加,审理的案件量虽然也在增加,但是远远赶不上申请量的增长速度,所以案件的积压已经成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面临的一个艰难的问题。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意见稿也在征集各方人士的意见,希望通过简化审理的程序来加快审结的速度、完善配套的法规来减少冲突商标的产生等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真诚期待着这个问题得以妥善的解决,同时,也希望更多符合条件的商标能够通过异议和评审案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保护。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