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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中国的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号召本地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这些战略的核心多是争创名牌,包括名牌企业、名牌商标。而驰名商标认定甚至于成为个别地区判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个地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数量多,这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可能被认为做得不错,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被认为是给地方政府争了光,因此可能在某些方面得到政府政策的优惠,甚至可能因此得到地方政府的奖励。而自己所管辖的地区有多少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可能成为该地区官员宣传自己政绩的一个砝码。在这种思想引导下,很多企业不惜花费巨资,想方设法,甚至编造所谓的侵权案情,伪造证据,来人为制造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案由,争取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那么驰名商标究竟应该被赋予一个什么样的地位?驰名商标的本质是什么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驰名商标认定呢?
中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并没有给出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近来,一些专家学者也在热议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与商品品质之间有无必然联系?。驰名商标来自于《巴黎公约》中的“well-known trademark”一词,从字面上看就是众所周知的商标。而众所周知的商标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这个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优良的品质,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没有任何关系,驰名商标只意味着知晓这个商标的人多,该商标使用的区域广,使用的历史相对长,在查关公众中享有的知名度高,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不是考量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
然而,实践中能长期存续下来、并广为公众所知晓的品牌所使用的商品通常都会有稳定而可靠的质量,我们认为这也是优胜劣汰理论在商标领域的一种体现。因此,对于中国普通消费者来说,如果一个品牌被认定为中国的驰名商标,那么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一定是拥有信得过的质量,因此中国消费者往往会把驰名商标与优质商品或服务直接挂起钩来。一旦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该商标本身的品牌价值立马大涨,其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及随之而来的销售业绩都会随之而暴涨,这也是众多中国企业热衷于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根据中国现行的有关商标法律法规以及商标实践来看,中国商标主管当局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被动认定、主动保护的原则。一个商标如果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必须是遇到商标侵权或有商标权属纠纷的情况才行。因此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只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法院。
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即使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是抄袭或摹仿他人商标,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并不会主动考虑在后商标是否是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而仅仅考虑该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构成冲突,也就是在商标本身具备显著性且不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前提下,仅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来进行审理,在先权利人只能通过商标异议或商标争议来阻止或取消在后的侵权商标的注册,这就给在先权利人造成了很大的负担。然而,一旦在先权利人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的驰名商标,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就有可能在商标注册的审查阶段,依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来主动驳回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就是所谓的主动保护,而且驰名商标所有人向中国地方工商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制止和查处侵犯其驰名商标的行为时,也是非常顺利和容易被支持的。这种现象不仅成为中国企业狂热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造成了很多外国知名企业不得不考虑并争取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原因。
我们认为对中国的驰名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很多外国企业的知名品牌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遇到了商标被他人恶意摹仿或抢注的情况,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他们打击这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有利武器。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考虑该驰名商标本身的特点及使用的范围,而不应盲目夸大驰名商标的作用,违反了驰名商标的本质作用和中国政府认定驰名商标的初衷。
对于具有强显著性的独创性商标,我们认为应对其给予更宽泛的保护,因为这种商标的创造和使用都凝聚了其创用者的高度智慧和心血,其所有人将其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知名到驰名的培育是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他人很难因巧合而设计并采用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因此,我们认为对这种类型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应涵盖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而对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标准也应相对更严格,严禁任何可能的混淆误认产生,从而给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誉造成损害。
而对于那些非独创性或显著性相对弱的商标,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分别对待的态度。如果该商标确实使用时间久、范围广,并为普通公众所熟悉和了解,那么该种类型的驰名商标也应享受与独创性驰名商标相同的保护力度,因为该商标商誉的建立被他人恶意摹仿的可能性也是非常高的,而且由于其广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和了解,即使他人将相同或类似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上,也很容易被普通公众所误认,造成误认误购,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该商标是在相对短的一段时间内建立起了一定的声誉或仅在特定专业群体中具备高知名度,但不被普通公众所熟悉和了解,我们认为对与其有一定近似性、但明显不是故意仿冒的商标应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对于此类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应该限于与该驰名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联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 以避免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
鉴于中国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骤增的现状,要设计并能获准注册一个新商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商标冲突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而要设计出一个好商标并建立起良好的商誉,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就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前,中国政府鼓励中国内地企业使用自有品牌并创出自己的名牌商标和名牌产品,同时对于国外企业所拥有的名牌商标也采取积极的保护态度。但中国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于保护外国企业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的积极性还是有所不同的,地方保护主义也还是会时不时出现。期待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进一步提高,让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为每个人自觉的行为,让假冒和侵权商品在中国不再有市场。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