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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路华公司(LANDROVER)与中国吉利公司的中国“陆虎”商标之争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Ⅰ、系争商标的基本情况
系争商标
注:“陆虎”是“LANDROVER”的对应中文。
注册号:第1535599号
申请日:1999年11月10日
注册日:2001年3月7日
权利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有效期:2011年3月7日~2021年3月6日(已续展)
Ⅱ、事件基本信息
原告:路华公司(LANDROVER)【英国汽车制造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制造公司】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日期:2011年3月17日
一审判决日期:2011年4月22日
现状:二审中(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上诉)
相关法律条文:《商标法》第31条
Ⅲ、事件概要
第三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于2001年3月7日申请了系争商标第1535599号“
”,指定商品为第12类1203和1208类似群的相关商品,具体包括“摩托车”、“汽车(车辆)”等。
原告路华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系争商标“
”提出争议撤销请求,理由如下:“陆虎”是路华公司知名品牌“LANDROVER”的中文音译商标,吉利公司作为汽车制造商于1999年抢注“
”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汽车行业的经济秩序,使消费者对商标名称产生混淆,这种行为应依法予以禁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19日做出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理由如下:路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动在中国市场进行宣传,并通过对该商标的使用,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之后,原告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于2010年8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撤销商评委关于 “陆虎”商标争议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
参考信息】
① 1957年10月8日,原告路华公司在第12类1202类似群的指定商品上申请了引证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后经过续展,现在的有效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指定商品为“各种客车”、“车辆”等。
② 由于吉利公司在先注册了商标“
”,路华公司于2003年4月4日申请了“
”的汉字音译商标“
”(第12类,第3514202号商标)。该商标经过异议、异议复审,终于在2011年9月7日得到注册(1278号注册公告)。该商标现在的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
Ⅳ、一审诉讼阶段各方的主张
原告路华公司的主张
路华公司是拥有60多年汽车制造历史的世界知名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对“陆虎”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广告。吉利集团作为一家汽车制造的同行业者,不可能不知晓“陆虎”品牌使用情况。但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在业界、媒体及消费者普遍认为“陆虎”与路华公司的系列商标具有对应关系的情况下,仍于1999年恶意抢注‘
’商标,明显具有恶意。
不仅仅是系争商标,吉利公司还申请注册了“
”(“宝马”为德国汽车品牌“BMW”的中文译名)、“
”(“捷豹”是英国汽车品牌“JAGUAR”的中文译名)、“
”(“汗马”与美国汽车品牌“HUMMER”通常中文译名“悍马”的发音相同)等汽车业界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此事实可以看出,吉利公司具有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明显一贯恶意。
“
”是“陆地上的老虎”之意,最能贴切地表现出“LANDROVER”SUV车辆在越野方面的优秀性能。而且,“陆”是“LAND”的意译。吉利公司和路华公司为汽车业界的同行业者,一旦吉利公司在SUV车辆上使用“
”商标,很容易造成与路华公司现在使用的“
”商标的混淆误认。
路华公司自1996年开始将“陆虎”作为“LANDROVER”的中文译文商标使用,并提交了约40份媒体报道作为证据,以证明这一事实。
路华公司提交了国家相关部门发行的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陆虎”被作为“LANDROVER”的中文商标名称使用)。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张
路华公司提出的证据均为媒体报道,而非路华公司自己对“陆虎”商标的主动使用。路华公司没有提交主动进行广告宣传或活动策划的证据。对于主动宣传,路华公司无法提供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明以证明其自己进行了宣传。
第三人吉利公司的主张
路华公司提出的证据均为媒体报道,不是路华公司自己对“陆虎”商标的主动使用。路华公司没有提交其主动进行广告宣传或活动策划的证据。
“LANDROVER”的中文译名有很多,如“兰德罗孚”、“路华”等。“陆虎”仅为其中之一,只是媒体或车迷对“LANDROVER”的一种称呼。
Ⅴ一审法院的判断
原告提交的41分新闻报道或评论文书中,包括专门的汽车报纸、发行刊物和杂志。由此可以证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汉字“陆虎”作为英文“LANDROVER”的中文名称,已经和当时的权利人BMW公司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中文“陆虎”通过在中国市场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三人的吉利公司作为专门的汽车制造厂商,应当知晓“陆虎”和“LANDROVER”的对应关系以及其在业内的知名度。所以,吉利公司明知的情况下抢先注册“陆虎”商标,这种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撤销商评委关于 “陆虎”商标争议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参考信息】
开庭审理后,本案主审法官饶亚东发表了以下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吉利公司和商评委认为“英国路华公司没有主动使用‘陆虎’商标”的 主张。
新闻报道或评论文章能够证明,“陆虎”作为“LANDROVER”的中文名称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得到广泛认可,与当时的权利人BMW公司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能够认定其起到了标示商品来源、产品品质的作用。
而且,除了本案商标之外,吉利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与“BMW”、“HUMMER”等汽车业界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法律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商评委不得作出与之前相同的裁定。也就是说,路华公司有可能取得“陆虎”商标权。
Ⅵ、 二审情况
根据2011年6月11日《钱江晚报》的报道,吉利公司对一审中其恶意抢注行为的判定不服,已经提起上诉。现在本案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Ⅶ、 我所意见
数年前的“伟哥”(“Viagra”的中文译名)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无法证明媒体报道是原告自己的广告宣传,所以无法证明其对“伟哥”商标的实际使用。本次的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显示了与数年前“伟哥”案件的不同观点。也就是说,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的主体的适用范围变得宽松了。而且,在本案中,法院也认定吉利公司作为汽车制造的同行业者,申请注册了与“BMW”、“HUMMER”等汽车业界的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行为具有抢注的主观恶意。从这一点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国际品牌进入中国时,中国法院有尽可能给予保护的倾向。
此外,作为本案中得到的教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一旦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想要阻止其注册(提起异议)、撤销注册商标这些手段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如果外国企业计划进入中国市场,一定要尽早申请与外文商标相对应的中文商标,这一点非常重要。
现在本案诉讼还在二审阶段。我们也会继续关注其日后的进展。
Ⅷ、 参考信息
土豆网转载的CCTV13的相关电视报道
(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