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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刘欣妍
郜宇
马德里商标在我国商标体系中是一个比较“另类”的存在,相对于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有很多自身特殊的规定。我国国内法关于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本文就马德里商标延伸中国的部分的期限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1、商标审查期限
国际注册商标档案中的通知日期(Date of Recording)是国际局将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通知各主管局的日期,即主管局进行审查并审查意见的起算日期。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各主管局的审查期限在这个日期的12个月或18个月后到期,对于超过审查期限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主管局丧失对其行使依职权驳回的权力。根据申请人基础注册的国家不同,马德里商标的审查期限有所不同。从国际局通知日期起,马德里纯协定书国与既是协定又是议定书国的审查时间为自通知日起12个月,马德里纯议定书国审查时间为自通知日起18个月。
基础注册国
审查期限
马德里纯协定书
12个月
马德里纯议定书
18个月
马德里协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12个月
如果商标局在审查期限内没有发出驳回通知,申请商标在审查期限过后自动视为在中国获得保护。虽然商标局一般会在期限内对未被驳回的商标提前发出《领土延伸保护声明》,但该声明并不能视为在中国正式受到了保护,原因是理论上商标局期限内还可能发出驳回通知。因此,商标正式获得保护的时间仍然是商标驳回的审查期限过后。在此之后,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举出《商标注册证明》。
2、提交驳回复审的期限
在收到国际局驳回通知的时候,同目前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电子送达的时限计算方式一致,驳回通知在发出后15天视为送达注册人,即从临时驳回通知首页国际局通知注册人(Date of notification by WIPO to the holder)的日期起算十五日视为送达注册人。加上提交驳回复审的十五日复审期限,因此提交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期限实际为30天的时限。
3、提交商标异议的期限
不同于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采用的异议后置的方式,国际注册商标采用异议前置的形式,商标异议期从登载被异议商标的《国际公告》出版之日的次月的第1日开始计算。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与国内异议相同,也是三个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异议期限的截止期为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例如:商标国际公告日为2018年1月16日,那么商标异议期从2月1日起算3个月,到4月30日截止,而不是5月1日。
4、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期限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针对一个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提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首先需要确定该商标注册是否在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超过3年,同时还要确定该商标是否经历过驳回复审或者异议,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5、提交无效宣告期限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6、提交商标续展的期限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不同于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马德里体系并没有明确规定期满前办理续展的时间。实践上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国际局会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仍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将注销该国际注册。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得以续展10年。相较于中国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续展的审查时间一般相对较长。因此,建议注册人及早办理续展以免出现商标注册期满而续展尚未被核准的情况下影响销售的问题。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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