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在第9类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生物识别扫描仪;手机;计算机芯片;眼镜;电池”等商品上。“字节跳动”是中国知名网络公司的商号商标,其旗下有全球知名的“抖音”、“今日头条”等网络产品,其权利人在中国并未使用和注册其拼音商标“ZIJIETIAODONG”,其2件引证商标均属于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
在异议决定中,官方认定异议人的“字节跳动”经过广泛宣传与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ZIJIETIAODONG”易被理解为“字节跳动”的拼音,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由于被异议人注册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且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官方还认定了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官方最终对全部指定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予核准。
“SIKAIFU”VS“斯凯孚”
[3]
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在第7类的“轴承(机器部件);机器轴承座”等商品上。“斯凯孚”德国斯凯孚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商标,其中文“斯凯孚”对应的英文商标为“SKF”,其权利人在中国并未使用和注册其拼音商标“SIKAIFU”,其2件引证商标均属于第7类,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
在异议决定中,官方认定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SKF”、“斯凯孚”商标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SIKAIFU”与异议人中文商标“斯凯孚”的汉语拼音相同,如予核准注册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官方最终对全部指定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予核准。
(2)由他人在先汉字商标对应的拼音与其他拼音或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
“guangdongyinghua”VS“樱花”
[4]
争议商标注册在第11类的“燃气炉;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樱花”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商标,其产品主要就是第11类的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电热水器等,其权利人在中国并未使用和注册其拼音商标“yinghua”,4件引证商标均属于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与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在无效宣告裁定中,官方认定争议商标“guangdongyinghua”易被中国相关公众识别为“广东樱花”的拼音,其在呼叫、含义、所指事物等方面与各引证商标均有相似之处,可判定为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证据显示其“樱花”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进一步加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官方最终对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HUILIUOMO/HUILISPORT/HUILIBRAN”VS“回力”
[5]
争议商标注册在第25类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回力”是中国知名的鞋品牌,1997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权利人在中国并未使用和注册其拼音商标“huili”,其2件引证商标均属于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与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在无效宣告裁定中,官方认定争议商标中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回力”品牌所对应的汉语拼音“HUILI”,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胶鞋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亦有使用“回力”、“回力店铺”、“回力服装”进行宣传的行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争议商标和2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官方最终对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从上述案例情况看,在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若想仅凭在先注册的汉字商标阻止他人在后注册申请的与该汉字商标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需要提交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使用证据来证明该汉字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或较高的知名度。若无法证明,那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的胜算更大概率要借助是否能够证明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的一贯主观恶意上了。如第25类第49667600号“THOM BAOMA”商标的异议案件
[6],虽然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在第25类的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的“宝马”商标,但是其提交的知名度证据只能证明其在第12类的汽车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的知名度,所以官方认为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双方商品的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其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的主张均未予以支持。所幸的是由于该案被异议人在若干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再加上本案被异议商标中的“BAOMA”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宝马”拼音相同,官方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最终基于《商标法》第七条的兜底条款,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予核准。
3、结论
综合上文介绍的,笔者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