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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恶意,就有迹可循——商标恶意申请证据搜集的几点建议
中国商标代理人 赵杉杉
近年来,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快速增长,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也逐年高发,且方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极大损害了真正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
商标恶意注册一直是商标确权授权实践中较受关注的问题。不论目的是通过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和商誉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获利,还是企图高价转让或通过侵权投诉或诉讼牟利,都会给商标权人带来极大的麻烦,采取各种法律或商业措施进行打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笔者根据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建议在先权利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针对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手段进行搜集举证:
1、申请人利用与权利人同行的关系或与权利人处于相同地域的机缘;
2、申请人利用与权利人曾经业务往来或合作过的背景;
3、申请人在其网站、网店或其他公开平台和媒介虚假或诱导性宣传其与权利人及其品牌的关联;
4、申请人商标注册成功后是否将商标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产品是否和权利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商品;
5、申请人是否对权利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6、申请人是否直接控告权利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当前,恶意申请手段和渠道更为复杂和隐蔽。例如:同一自然人通过不断成立空壳公司,利用关联公司采用更隐蔽的商标权转移方式以分散主体的形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先后成立的关联公司虽在法律形式上属于独立个体,但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一致的,以此进一步印证相同实际控制人的意志,体现了不断升级的恶意抢注方式。
此类案件中,权利人需要对恶意申请人进行多维度调查,锁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自然人和公司,通过比对自然人和公司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寻找一致性,串联出不同主体间的必然联系,而后综合调查关联主体的商标申请情况、实体经营现状,分析不同证据碎片之间深层次的关联,补强单项证据的证明效力,通过对关联主体恶意事实的综合举证最终得出其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手段竞争的扎实结论。
2021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二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情形(9)中明确规定该条款适用于:“申请人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笔者由此建议,权利人可以主动出击,尝试与恶意申请人进行转让交涉。如对方商标售价高昂,明显有套现获利的意图,权利人可以在关联案件中作为证据,进一步印证申请人具有通过商标抢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妥善留存交涉内容和过程,且记录上显示的联系方式最好直接指向恶意申请人。
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申请人抄袭摹仿权利人品牌并非一次性行为,而是在权利人打击下还持续地重复性进行申请。
此类案件中,笔者建议仔细研究在先打击案件中(如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恶意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尽可能寻找包括企业信息、联系方式、商品显示的产源等方面的蛛丝马迹,与现有的片段化证据进行关联分析和串联,形成更为完整和丰富的证据链条。
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是保护商标权和证明恶意的两大关键步骤。最后,笔者建议,保留证据的方式可以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代替传统的公证保全,时间戳方式从时间、费用和操作程序上均具有明显优势,目前已逐渐发展成证据保全的首选方式。
在激烈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不法竞争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企图牟取利益的现象可谓是“前仆后继”,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冲击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积极对法条作出了适当的修改和增补,给原创品牌建立有序的法律保护模式,商标权人更要坚定维权的决心,积极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共同维护一个良性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