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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将日常用语注册为商标


中国商标代理人  魏娜
 
相对于内在显著性较强的臆造词汇,日常用语往往较难被注册为商标、获得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也特别将日常用语与常用祝颂语一并列举出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适用的情形:“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是指在平常工作生活中或者节日中,经常使用的词汇或者短语,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现实中,商业主体在选用商标时,朗朗上口的日常用语一方面亲和力较强,另一方面其往往可以暗示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特点,且具有较好的寓意等特点,从而受到一部分商标申请人的亲睐。

一般来说,已被公众广泛使用的日常用语常被视为缺乏显著性。例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列举的“啥都行”、“走好运”、“吃嘛嘛香”。在当今的商标注册申请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不少商标申请因被视为普通日常用语而被驳回的例子,如第70200828 号商标“差点意思”、第70782327号商标“您消费”、第71463411号商标“生财有道”、第69981695号商标“多出彩”、第70945797号商标“有请上C位”等等。这些标识往往在日常生活中以及指定商品/服务相关领域内被广泛使用,难以与单一主体对应起来,无法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另外有些所谓的“日常用语”却能化险为夷,成功上岸。如何巧妙地将日常用语或者对日常用语进行再创作从而使用获得注册呢?笔者将从一些案例出发,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借鉴。
 
巧变日常用语“不日常”

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往往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受诸多因素影响。在判断一个标识是否具备显著性时应当综合考虑标识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将日常用语设计成为“非日常化”的表达,往往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70033714号商标“慧喝水”,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广告材料分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该商标所含文字“慧喝水”中的“慧”、“喝水”词汇都比较常见。但经过一定的设计、巧妙组合,使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内涵、巧思和设计来源,区别于日常用语,整体具备了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可区分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最终获得注册。

再如第68472805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饼干;面包”等商品上。该商标借鉴英文中常用词汇“Yes, Sir!(遵命长官)”,巧妙将“YES”和“MAN”结合,并用红色一瞥隔开,使整体组合不再是普通的日常用语,而是具有一定创新。另外,申请人其他多件“好好鲜森Yesman”商标也已在先获准注册,对本案商标的中文含义有了一定的解释意义。最终,通过驳回复审,该申请商标的注册请求被予以核准。

第66333432号商标“爱你可爱”,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润发乳;洗发液;沐浴露;清洁制剂;抛光乳膏”等商品上。“爱你可爱”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并非全然为一般惯用的日常表达,尽管可能隐晦地暗示了产品的功效,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创作意味和想象空间,因此满足了商标内在显著性的最低要求,从而最终获得注册。
 
日常用语“唯我所用”

普通日常用语从设计上若能与特定主体联系在一起,具有明显的指代性,也便具有了注册的可能性。


第70521546号 “”商标,由自然人“陈佳佳”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茶叶罐、茶叶浸泡器”等商品上。该商标中包含的“陈茶舍”在一般情况下会被理解成“销售陈年茶叶的茶舍”,那么商标整体为日常用语商标,其注册申请也因缺乏显著性而驳回。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为陈姓的自然人,该商标可以被理解成“陈姓老板开设的茶舍”,具有一定合理寓意及指代特征,不容易被识别成日常用语。最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单就其商标本身来说,若一件普通日常用语组成的商标具有高于本身日常用语的第二含义,其仍然有可能在特定情形下获得注册。
 
日常用语巧用“图形来包装”
普通日常用语词汇在经过特殊图形设计后,使其表现形式整体具有识别力的情况下,也可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如第34782409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平面美术设计”上,在商标审查阶段和驳回复审决定中,均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但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请商标由汉字“块块装”构成,汉字经过艺术化设计,一笔一画均由方块拼接而成。“块块装”并非固定搭配的短语,结合申请商标的设计,“块块装”可以理解为“一块一块的拼装、装修或装饰”。但这种表述并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的同业经营者对于服务特点的常用描述方式,故申请商标并非对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特点的常用描述,具有固有显著性。由此可见,当商标文字本身显著性有限的情形下,增加图形要素或者对商标进行图形设计仍有可能增强其显著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若商标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其他要素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该商标整体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例如如下三个案例:

换言之,根据目前的商标实务,即便包含了独特的显著性图形要素,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仍然需要具备最低限度的显著性。如果文字部分无法满足最低限度的显著性,那么即便是“独立非显著性文字+独立显著性图形”的结合,仍然可能会被视为标识整体缺乏显著性。
 
善用“商品或服务来掩护”

日常用语作为商标判断内在显著性时,需考虑使用在具体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为所属行业的常用表达。一些普通的日常用语,使用在关联性不强的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也有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例如,第50980924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蔬菜干;水果片;水果罐头”等商品、以及第35类“产品销售排名信息;产品销售信息;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在商评字[2021]第0000214449号驳回复审决定中被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吃不够’为普通日常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申请商标用在第35类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又如在抖音视界有限公司第38类第16431683号“头条话题”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头条话题”使用在“新闻社”服务上,相关公众会将其理解为一个版面上最主要的话题,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闻社”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但对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数字文件传送、语音邮件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服务而言,“头条话题”所具有的最吸引人注意的热点讨论内容的含义并非针对该部分服务项目的日常用语,不会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的描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具有相应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可见,虽然“吃不够”、“头条话题”均为日常用语,但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仍应考虑其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是所属行业常用词汇,相关消费者是否会将其识别成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综上,日常用语虽具有容易记忆等特点,但由于其作为商标显著性不强,往往注册难度较大。因此,在选择日常用语作为商标注册和保护时,笔者建议申请人对标识进行一定程度的演绎、想象或再创造、使其成为非直接描述的标识,以满足商标法对显著特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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