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何判断包含多个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简介: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对专利号为200610033421.X、名称为“在通信信息上附加信息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权利要求1的3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进行评价,并指出: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最终以方案1和方案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方案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涉案发明权全部无效。
本案亮点: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我所针对每个技术方案进行深入检索并提供三份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复审委员会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可见,在深入研究涉案专利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高超的检索技能获得强有力的破坏专利性的证据,是本案成功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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