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何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简介: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对专利号为201030264620.9、名称为“游戏机(魔法音乐游戏机二代)”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相比,存在多个区别,其中,(1)头部的区别为常见的长方体,仅仅是高度上有所延长,但由于其长宽比例、设置位置、角度均与对比设计1相同,因此仅仅高度比例上的不同不能认为是明显区别;(2)用以插入广告信息的附属装置的区别,其占游戏机整体比例较小且位于游戏机的后侧部,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属于细微差别。因此可以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3)涉案专利机体两侧面接近扬声器处各有一个斜长方形通气口,机体下部右侧面靠近底座处有取放游戏币的长方形门,上述区别占游戏机整体比例较小,且为常见的长方形,因此对游戏机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亮点:
(1)我方采用出版公开证据与网络公开证据(新闻资讯网页)相结合的方式,并将多种证据组合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最终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
(2)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我方提供网页打印页形式的证据6和证据7以证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指出附件6是请求人的关联企业的网页,后台可以修改网页内容和时间,附件7没有相关外观设计图片,因而不认可证据6和证据7的真实性。我方认为:附件6虽然是本案请求人的代理商的网页,但由于附件7为动漫资讯平台网页,属于第三方的网页,附件6和附件7的内容、上传时间相互印证无矛盾,且上述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附件6和附件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最终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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