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何判断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简介: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某五金钮扣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 201020137178.8、名称为“衣服纽扣”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请求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的相关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权全部无效。
本案亮点: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公开了将凹槽设置在内表面的目的是不使所述脚柄的平坦的朝向外侧的面发生形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五爪的外表面设槽,即证据1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反的教导。(2)本专利在面件和五爪两者结合的紧密程度上优于证据1。(3)证据1和证据2都是多年前的专利文献,均记载了槽条在内表面,因此在内表面形成槽条是本领域的技术偏见,而本专利克服了上述技术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本专利中五爪上的凹槽可以增加爪的强度,且凹槽设置在外表面比设置在内表面更牢靠。
我所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对现有技术的分析,可以认为相对于未设置凹槽的五爪扣相比,本专利具有凹槽的五爪扣连接更为紧密,但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采用将凹槽设置在外表面的五爪扣相对于凹槽设置在内表面的五爪扣具有更好的连接性能,因而尚不能得出相对于将凹槽设置在内表面的五爪扣,由于将凹槽设置在五爪的外表面上,从而使得本专利的五爪和面件两者结合更加紧密的结论。因此,涉案实用新型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委员会支持了我方主张。可见,认真研究涉案专利,作出充分的准备,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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