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具有创造性。
简介: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201110325746.6、名称为“预覆膜沙子及其制备方法以及复合透水砖”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的相关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对于非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特征在发明的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结合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明显排除不适用的部分,则该特征得到说明书支持;(2)对于引用其他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如果将被引用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的限定进行替换,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3)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涉案发明权全部有效。
本案亮点: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的1,2一环己二醇二缩水甘油醚不属于脂环族环氧树脂,由此导致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我方认为:根据我方提供的反证2第8页表1-2可知,缩水甘油醚环氧树脂也是环氧树脂的一种,而1,2一环己二醇二缩水甘油醚作为一种脂环族缩水甘油醚,其应属于脂环族环氧树脂的一种;此外,即使限定了不属于脂环族环氧树脂的物质,例如权利要求1限定“预覆膜树脂为耐候性脂环族环氧树脂”,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预覆膜树脂选自……(不属于耐候性脂环族环氧树脂的物质)……中的一种或几种”,权利要求4用所列物质中的一种或几种代替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耐候性脂环族环氧树脂”,其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最终,复审委员会支持了我方主张。可见,对技术和法律深入的理解,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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