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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
前 言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简称“法庭”)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2019年1月1日,法庭正式揭牌成立,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行使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垄断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终审职能,承担进一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为加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责使命。
自成立以来,法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使命,积极在最高司法层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标准,秉持“创新、精进、智慧、卓越”庭训,不断深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充分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保障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在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保护实践和规则形成中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治理体系朝着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 一、立足审判职能,加强典型示范,进一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
统一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是法庭设立的重要目标。2019年,法庭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了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标杆性判决,建设实施“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进一步推动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一)立足审判职能,公正审理案件
2019年,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审结1433件,结案率73.7%。其中,受理民事二审实体案件962件,审结586件;受理行政二审案件241件,审结142件;受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481件,审结446件;受理其它类型案件261件,审结259件。
1. 案件数据统计分析
(1)案件来源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1684件。其中,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为1678件,占比99.6%,一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的为6件,占比0.4%。
就案源地区分析,案件排名前十位的分别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76
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97
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43
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107
件)、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96
件)、宁波知识产权法庭(
85
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71
件)、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70
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67
件)、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53
件)。上述数据大致反映出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并表明:越是经济发达地区,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越活跃,相关纠纷也越多。
(2)案件类型统计分析
在法庭受理的962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4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34件,涉计算机软件纠纷142件,涉专利代理、许可合同纠纷40件,技术合同纠纷26件,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件,涉技术秘密纠纷12件,涉垄断纠纷9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9件,涉确认不侵权纠纷8件,涉职务发明人报酬纠纷7件,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1件。其中,占比较高的纠纷类型分别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47.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4.3%)、涉计算机软件纠纷(14.8%)。
在法庭受理的241件行政二审案件中,行政授权确权类案件230件,行政处罚类案件7件,其他行政案件4件。在行政授权确权类案件中,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80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71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5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9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13件。其中,占比较高的纠纷类型分别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33.2%)、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9.5%)、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3.7%)。
(3)裁判结果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共审结二审案件1174件。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为731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28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71件,调撤率为29.9%,以发改方式结案的为92件,发改率为7.8%。法庭发改的92件案件中,民事二审实体案件66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21件,行政二审案件5件。
在法庭审结的586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为236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2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71件,调撤率为48.5%,以发改方式结案的为66件,发改率为11.3%。
在法庭审结的142件行政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为126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11件,以改判方式结案的为5件,改判率为3.5%。
在法庭审结的446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369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6件,以撤改方式结案的有21件,撤改率为4.7%。
(4)审理周期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73天,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9.4天。法官人均结案39.2件。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共受理174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其中,民事二审实体案件50件,行政二审案件52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71件,其他案件1件。按地域统计,涉欧盟国家75件,涉美国54件,涉日本15件,涉韩国4件,涉加拿大、以色列各2件,涉澳大利亚、南非各1件,涉港澳台20件。
法庭共审结98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其中,审结的实体案件为35件,外方当事人胜诉(包括部分胜诉)21件,港澳台方当事人胜诉3件,内地当事人胜诉11件。
2. 案件特点分析
(1)整体案件特点
2019年,法庭审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整体上具有以下特点:涉及技术领域广,社会影响大,程序交织案件多,审理周期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明显。
第一,涉及技术领域广。当事人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涵盖了医药、基因、通信、机械、农林业等诸多与国计民生、前沿科技、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领域。
第二,案件社会影响大。一是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较高,权利人一审主张侵权赔偿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案件有17件,过亿元的有3件;二是案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医药专利等前沿科技和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
第三,程序交织案件多。法庭受理不少竞争性互诉案件,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相互提起多个民事、行政诉讼,涉及不同审级、不同程序的关联案件多。法庭从审理程序、裁判尺度、统筹调解等多方面着手协调处理,成效较好,2019年审结的二审案件调撤率达29.9%。
第四,案件审理周期短。由于民事与行政程序交织、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等多方面因素,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比较长。法庭2019年审结的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第五,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8.9%,有部分案件属于当事人之间跨国诉讼的一部分,与国外专利侵权诉讼相互影响。法庭坚持对中外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依法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第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明显。运用诚信诉讼机制,在拒不履行文书提出命令、故意毁损被保全产品等情形下采取不利于该行为人的事实推定。在审结案件中,权利人胜诉案件占比61.2%。
(2)专利民事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专利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侵权判定为主要争议的案件较多。权利要求解释关系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与侵权比对的结果,法庭通过个案裁判在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捐献原则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多起案件涉及等同侵权判断问题,如何在维护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同时,给予专利权人以公平保护,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第二,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为最常见的抗辩事由。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案件占比最大,争点多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等方面。现有技术抗辩的提出较为随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才首次提出该抗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重。
第三,具有商业维权色彩的关联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此类案件表现为权利人以同一专利在全国各地进行批量商业维权,所涉专利多为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人多为居于商品流通环节下游的小型销售商。
(3)专利行政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专利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涉发明专利、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多。三种专利类型中,最具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的案件数量,在无效宣告和驳回复审案件中均居于首位,体现了创新主体和相关公众对专利价值的重视。在技术领域方面,机械领域的案件总数最多,但在无效宣告案件中,电学领域与机械领域的案件数并列最多,其中不乏通信技术、计算机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纠纷。化学领域的无效宣告案件虽总体数量不多,但普遍集中于医药、生物技术等重要产业领域。
第二,多数案件以创造性判断为主要争点。涉及创造性判断的案件共92件,在审结的专利行政案件中占比约70%;在撤改一审裁判的案件中,涉及创造性判断的占比80%。法庭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注重通过“三步法”判断非显而易见性,规范商业成功因素等辅助判断的适用,对化合物药物新晶型、涉保藏生物材料等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进行探索,确保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依法获得保护。
第三,驳回复审案件中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较多。在审结的57件专利驳回复审案件中,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占比75%以上,绝大多数因不具备创造性、少数因不具备实用性或不符合授权主题而被驳回。因错误理解专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而导致起诉不予受理的10件案件中,申请人均为自然人。
(4)涉计算机软件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涉计算机软件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计算机软件案件主要包括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两类。其中,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占全部计算机软件案件总量的80%以上。
第二,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尤其是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开发成果是否交付、交付内容是否符合约定、履行中的变更是否已经达成合意、迟延履行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
第三,审理难度差异大。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对于软件侵权的技术事实争议较大,则往往涉及复杂的源程序比对,审理难度很大;反之则审理难度较低。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中,如果合同约定模糊、有关履约标准难以确定,则审理难度较大;反之则审理难度较低。
(5)管辖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管辖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较多。基于诉讼策略、管辖规则复杂性、管辖连结点更多等因素,被诉侵权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有更大争辩空间。
第二,新难问题较多。如垄断协议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共谋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实施地可否作为垄断纠纷的管辖连结点,未起诉销售商的情况下能否将网络平台商作为管辖连结点,确认不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可否作为管辖连结点,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伴随科学技术、商业模式以及维权实践的不断发展,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呈现出日趋复杂与多样化的特点。
第三,司法态度较宽容。法庭审结446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以撤改方式结案的仅为21件,占比4.7%。出于保护权利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及适度促进司法竞争的考虑,法庭对权利人选择案件管辖连结点持较为宽容的司法态度,尊重权利人对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6)其他类型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涉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涉及的品种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玉米、水稻、蜜柚、花卉等;第二,技术事实的查明难度较大,尤其是“同一性”的判断难度较大;第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元化,如诉讼主体资格、品种权保护范围、合法来源抗辩、侵权赔偿数额等。
法庭审理的技术合同案件,多数以违约行为的审查认定为审理重点,技术事实的查明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多具有重大影响。
法庭审理的涉技术秘密案件,涉及程序问题较多,程序规则得到进一步明确。
时间:2020年4月16日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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