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该年度报告系从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55件典型案件,最高院从中归纳出63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其中,本所代理的再审申请人厦门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福马(日本)株式会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0)最高法行申3522号】入选该年度报告。此案为本所代理福马(日本)株式会社作为第三人参与的原告厦门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诉争商标 在先著作权
该案中,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福马(日本)株式会社对厦门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宣告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厦门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所律师代理福马(日本)株式会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厦门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进行了全面反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定我方获胜,对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主张著作权已到期构成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判断在先权利是否存在的时间节点,至迟为核准注册日。申请人关于将“核准注册时”解释为评价诉争商标能否“核准注册”的全部行政和司法阶段的主张不能成立。
47.判断在先权利是否存在的时间节点至迟为核准注册日
在再审申请人厦门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福马(日本)株式会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0)最高法行申35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考虑到申请商标尚未实际取得商标权,故判断在先权利是否存在的时间节点,至迟为核准注册日。
了解年度报告全文请点击链接:
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232.html
时间:2021年5月11日
来源:林达刘事务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