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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及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原则的适用探讨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师  郭成升
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必然会涉及到技术特征的相同或等同判断。在等同判断中,由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边界具有不明确性以及对象产品有意或无意的设计变动,使得对象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成为一大难点。然而,技术特征中的数值(数值点)以及数值范围的限定是清晰和明确的,并且通常是经过专利权人深思熟虑后确定的,因此能否适用等同原则存在更大争议。

1.数值及数值范围等同的相关规定

(1)最高院201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二)

在最高院201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二)的第12条中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55条(2013版)中规定:“对于包含有数值范围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数值不同的,不应认定构成等同。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在技术效果上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数值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57条(2017版)中,对于上述2013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扩充:

“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数值特征,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数值特征为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2.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解读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司法解释(二)属于法律规定,具有广泛的普适性,《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属于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各地法院来说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在权利要求书中对于数值特征的边界采用“至少”“不超过”这种明确的语言界定、并且在该专利中能读取出该用语的限定作用的话,采取了严格的不适用等同的判断标准。不过,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于没有语言界定的数值以及数值范围如何适用等同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对于没有明确的语言界定的数值特征仍可适用等同原则。

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其并不认为普通的数值范围能够适用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因而对于数值范围的等同认定进行了特殊规定。另外,根据该判定指南的修改内容,其对于数值范围的等同认定有变得严格的倾向,相比于2013版,2017版中删除了“但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在技术效果上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数值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的表述,而仅对于“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情况予以排除。另外,在2017版中追加了司法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将采用“至少”“不超过”这种明确的语言界定的数值特征排除在可以等同的范围。另外,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下,对于等同特征的认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除非“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否则即便是数值特征也无法适用等同。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理解与适用》,在上述的规定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有条件地认可了等同侵权,但是该等同侵权主要适用于数值特征的情况,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数值范围特征的情况下,会严格限制等同侵权的适用。

另外,加入“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这一例外说明的原因在于,如果不同的数值特征是申请日之前出现的技术内容的话,视为专利权人撰写时故意避开该数值,属于专利权人自行选择放弃保护的内容,因此不能适用于等同。而申请日之后出现的技术内容有可能是申请时无法预测到的,因此,给予了例外的等同保护。

3.近年的几个相关判例

(1)(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8号

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关于种子的处理剂量有明确的端点值,即处理剂量在1.6-1.8A之间,这一拥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是专利申请人进行自主、谨慎选择之后所确定的范围,不应当将这一拥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外的,且与该数值范围差异较明显的数值纳入到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而应视为专利权人认为不能或不应得到专利保护的内容。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一种处理剂量为2.0A,其距涉案专利处理剂量上限1.8A的差距亦高达0.2A,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限定范围差异较为明显,不应纳入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

(2)(2019)最高法知民终516号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空心方箱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15-17mm的垫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复合薄壁箱体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空间”是否构成等同,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小于15mm”的限定,系对数值特征的明确界定。涉案专利说明书亦将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描述成为实现发明目的提供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虽然细微的距离差异不能显著影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该差异应当已在申请人撰写专利时考虑的范围之内,其最终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明确限定为“小于15mm”,意味着将大于或等于15mm的技术方案均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基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权利人不能再在侵权案件中将已排除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2021)最高法知民终373号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墩柱柱宽,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为“1.05m”,与涉案工程盾构机的墩柱柱宽“1.06m”相差仅为10mm。虽然两者在数值上并不一致,但如此微小的差距,对于大型盾构的墩柱来讲,尚不足以导致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存在实质不同。在同一案件中,关于墩柱层数,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为墩柱分三层或四层,被诉施工方法技术特征分五层,两者间并无实质差异。关于上述两个数值特征,在侵权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效果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

(4)(2021)最高法知民终399号

在该案件中,最高院对于数值范围的等同给出了判断原则。具体而言,等同原则的作用在于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正确解释的基础上,适当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避免因权利要求文字限定的局限性或被诉侵权人故意采取细小区别的技术方案规避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明显不公。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特征与文字限定的特征不同,数值范围不存在语言文字表意的局限性、模糊性等不确定性,数值范围的限定是清晰和明确的。专利权人若欲主张更大的保护范围,则应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更大的数值范围,而不应轻易在侵权诉讼中大幅改变原本固定的数值范围,因为这会使原本清晰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变得模糊和不确定。本案中,考虑到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0.5~0.8mm的数值范围,若通过等同原则将该范围扩大到与其相差十倍左右的数值范围(5.56~6.69mm),会使得社会公众无法清晰地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明显不当。

在上述的判例中,判例(2)符合司法解释(二)的情形,被严格限制使用等同原则。判例(3)涉及数值特征,并且数值差距较小,被允许适用等同原则。判例(1)和(4)涉及数值范围特征,并且数值差距相对较大,被认为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4.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并参考最高院的近年来涉及数值和数值范围的判例来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具体判断原则,笔者归纳为以下三点。
  1.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无论是涉及数值特征还是数值范围特征,对于等同的要求都会比较严格(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除外)。
  2. 对于发明专利来说,涉及数值特征,在数值差距不是特别大、且没有证据证明效果有差别的情况下,被认定为等同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采用“至少”“不超过”这种明确语言界定的话,即使数值差距小也难以被认定为等同。
  3. 对于发明专利来说,涉及数值范围的特征,由于专利权人申请时主动性较大,通常不会适用等同(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除外)。不过,对于距离数值范围的端点值特别近的情况,可以尝试主张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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