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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理明阳科技成功无效了名称为“免维护的滑动轴承”的发明专利(无效决定的相关内容可参见
资讯),专利权人不服,针对该无效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我所代理第三人明阳科技参加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无效决定中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 1-33 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认定,从而认定原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 1-33 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成,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诉讼中,除了无效过程中的主张外,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并主张其是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唯一公开马来酸酐改性ETFE具体方法的技术文献,因此本专利的中间层聚合物的制备方法是本领域已知的。
对此,我所代理人基于多份证据并结合自己的科研经历,论述了马来酸酐改性ETFE存在的多条工艺路线,包括单体共聚、链转移、接枝共聚等,每条工艺路线又存在多种已知的方法。不同工艺路线、工艺参数得到的产物的性能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专利的马来酸酐改性的 ETFE具体结构如何,也不清楚是如何制备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公开的只是多种路线中的一种,即接枝共聚,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采用的是接枝共聚。并且,接枝共聚存在多种已知的方法,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唯一公开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ETFE具体方法的技术文献,也无法证明原告就必然采用该方法。因此本专利的马来酸酐改性的 ETFE公开不充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主张,认为本专利的中间层聚合物未能被清楚地确认;本专利并未清晰地记载获得该中间层聚合物的具体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该判决原告可在30日内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