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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中国中铁”商标驳回复审系列案成功入选“2019-2020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基本事实
 
申请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中铁”)是我国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及其他业务于一体的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全球最大的建筑工程承包商之一,主打核心品牌是“中国中铁 CREC及图”(详见下图)。“中国中铁”作为申请人企业简称和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迄今已有十余年历史,已为我国建筑业界和消费者所熟知的国家品牌,与申请人具有了唯一对应的产源关系。
        “
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递交了该商标在第6类、第7类、第12类、第37类等12个类别上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全部类别均被驳回,驳回理由是与在先商标“中铁”或主要识别部分为“中铁”的商标、“CREC及图”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上述驳回,不仅使得申请人在国内的品牌保护受阻,也严重影响到该品牌在国外寻求法律保护的基础。
 
2019年6月,我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就其中11个类别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本文中为了便于表述,笔者仅选取第6类第30874260号商标案件为例进行阐述。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中国中铁 CREC及图”的注册使用是否会导致我国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铁物”)注册的第1983548号商标“中铁”。
(2)、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股份”)注册的第4827203号商标“CREC及图”、
(3)、其他公司申请的与英文部分近似的商标。
 
3、裁判结果
 
2020年5月,商标评审部门全面支持了我方的驳回复审主张,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申请。现在全部11个复审类别上已全部获得注册。
 
二、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本案涉及特定历史渊源下的商标共存、在先商标注册人出具《共存同意书》的认定、国家政策对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影响等多个热点问题,十分具有代表性。
 
商标近似判断并非纸上谈兵,归根结底是对商标使用情形的判断和预测。脱离了实际使用场景的商标,只是一个符号。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凸显其存在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积累商誉,成为品牌。因此,在讨论商标是否近似时,也应当还原到实际使用的场景中去斟酌。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与其他央企分别注册并使用“中铁”相关商标的具有特殊历史渊源,国字头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的近似判断比对时,与普通商标不同,除了主要部分的比对,同时应当考虑国字头商标的特殊性,往往代表某行业的龙头企业,一般而言,知名度越高,越可增大与他人商标的可区分性。
 
2、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中铁股份”为上市企业,名下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商标,若机械要求其子公司将近似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很可能对其子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通过出具同意书的方式,灵活变通地解决了权利冲突,达到了双赢的结果。
 
3、本案的裁定结果,凸显了我国商标评审部门对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往外走”的大力支持,奠定了复审商标在一带一路国家通过马德里注册体系谋求法律保护的基础,与我国当前支持国内企业往外走的政策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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