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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我所代理“OKAYAMA”不予注册案荣膺“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案情介绍:
我所受日本国冈山县政府、冈山商工会议所、冈山县商工会连合会、冈山县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4家异议人委托(以下称“异议人”)于2016年11月21日,对由香港路易约翰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申请的第18080527号商标“OKAYAMA”(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为:(1)“OKAYAMA”是“冈山”的英文表述。汉字“冈山”与英文“OKAYAMA”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2)被异议人具有恶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3)“冈山白桃”早已作为日本的地理标志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于误导公众, 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及误认。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OKAYAMA” 的中文含义为“冈山”,是日本县名和城市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异议商标与之相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OKAYAMA”用于上述商品上作为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中,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对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保护中,积极考虑了外国地名和中文地名的对应关系,对具有对应关系的中外地名同时予以保护。同时,还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角度,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给予保护。本案不仅为外国知名地名的维权人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充分体现了商标主审机关,在打击恶意抢注和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行动中高度的责任感和强大的执行力,极大地增强了海外维权人在中国行使权利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