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中,数据已然成为一种关键的生产要素,如同石油、电力一般,驱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价值与日俱增。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交易,也成为解锁数据新价值的关键路径,对企业创新、产业升级以及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都有着深远影响。本文将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实务现状等,对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交易机制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数据权益的法律性质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民法典》以及后续颁布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单行法均并未对数据权益的法律性质及具体权利内容与类型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权利产生的视角看,与物权相比,数据权益的产生更为复杂,有的可能是已经公开的信息,有的可能来自于处理人收集的信息,甚至可能需要经由算法加工等方可形成。数据权益的形成过程中可能混合了个人信息权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等等不同的权利类型
[i]。
尽管目前法律上未对数据权益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界定,但数据具有财产性权益这一法律属性是毋庸置疑的,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在淘宝诉美景公司的案例
[ii]中,法院认为,淘宝公司不仅在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上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本,开发出了“生意参谋”这一数据产品,而且这些产品是通过复杂的算法和深入的数据分析得到的,因此淘宝公司对这些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拥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同时,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为商家提供了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美景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这些数据产品,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稳固数据权益根基
(一)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中,也并未将“数据”直接明确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笔者检索了相关政策文件,发现“数据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是在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有提到“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2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文,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省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2023年12月,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
实践中,各试点地方都出台了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但各地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各有不同,笔者简要列举以下部分地方规定给大家参考对比。
2、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
以上海市为例,如前文所述,上海市是全国最早开始数据知识产权的试点地方之一。2023年,上海市正式组建成立了一支包括30多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员和40多名数据审查专家在内,共计70余人规模的专业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队伍,在全国属首创
[iv]。根据最新公开信息,目前上海已经组建起包括20名基础审查员、20名审查指导员和56名审查指导专家在内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审查队伍
[v]。
根据《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规定,笔者将在上海市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流程简述如下:
(1)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准备如下材料,通过注册登录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线上提交申请(https://sjdj.chinadep.net:8682/#/home/view)。
①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
②数据产品概述;
③对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说明;
④应用场景说明;
⑤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声明以及数据产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承诺书;
⑥数据产品信息。
(2)登记审查
上海登记试点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践中,申请登记的数据产品首先要经过人工智能查重系统初筛,随后进入人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一审、实质审查复审,对于部分疑难申请或存在争议的申请,还会定期组织专家会议进行集体审查。
其中在形式审查环节,审查人员会着重审核申请材料的格式规范,并检查数据产品描述是否包含适用范围、数据来源、应用场景及对数据的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等关键要素,这有助于明确该数据产品在市场中的区别特征和潜在价值。
在实质性审查环节,审查人员将在技术层面基于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两个步骤,判断数据产品的智力成果属性;在应用层面通过市场化阶段、成果转化可能性等,判断数据产品的商业价值属性。
(3)公告异议程序
审查通过后,登记信息在平台公告15日,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认为该登记属于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完成异议审查并作出决定。
(4)登记发证
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数据产品信息将通过区块链技术上链存证,并颁发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可免费续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已公开的各试点地方颁布的规定及实践来看,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的审查,目前大部分试点地方是进行形式审查。只有上海、山东、湖南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且上海还是目前唯一不设申请登记前的存证、公证等前置环节的地区,因此也吸引了很多外地企业来上海申请登记。笔者认为,上海这一做法,减少了申请登记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且经过实质审查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也会提高市场主体对登记质量和效力的信赖度,更有利于促进数据价值变现和流通交易。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数据权益保护路径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在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
[vi],北京互联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数据堂公司就涉案数据集取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数据堂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亦可作为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上述事实。涉案数据集虽然因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同时因数据内容的选择、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但数据堂公司对此付出大量技术、资金、劳动等实质性投入,合法收集形成具有实质量的声音数据条目,在原始数据上添附了更多的商业价值,能够满足人工智能模型研发主体对声音数据的需求,可为数据堂公司吸引流量、带来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等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这为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也肯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价值和必要性。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数据权益保护路径一般可归纳为如下三种情形:
1、若数据集构成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则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
2、若数据集虽不构成知识产权,但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则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权益;
3、若前述情况均不满足,企业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一原则性规定保护数据权益。
三、数据交易:激活数据价值流通
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以及各地方出台的数据条例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国家及地方鼓励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一)数据交易模式
数据交易是指数据供方和需方之间进行的,以特定形态数据为标的,以货币或者其他等价物作为对价的交易行为。数据交易的模式,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1、直接交易模式
这种业内一般也称为场外交易,是指数据供需双方自行商定数据产品或服务的类型、购买期限等内容,灵活性强。
2、单边交易模式
数据供应商对自身拥有的数据或通过购买、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等收集来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归档等初加工,将原始数据变成标准化的数据包或数据库再向大量数据需求方进行销售或提供数据服务的情形。
3、第三方交易模式
也称场内交易,是指数据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数据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情形。平台通过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流程和标准,对交易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与托管,促进数据的合规流通和交易。
(二)数据交易现状
据统计,2022年我国数据交易整体市场规模约为876.8亿元,其中场内交易规模约为40亿元,只占不到5%,场外的行业或企业间的数据交互是当前数据交易市场的主流模式
[vii]。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头豹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上海数据交易所共同发布的《2024年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分析报告》,2023年中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约为1537亿元人民币,到2030年有望达到7159亿元人民币,展示了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的强劲增长势头。
(三)数据交易的一般流程——以直接交易模式为例
1、需求对接
数据需求方明确自身所需数据的类型、范围、质量要求等,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潜在的数据供应方。供应方则展示其数据产品或服务,双方就数据细节进行初步沟通,确定交易意向。
2、数据评估
为确定数据的价值与适用性,交易双方需对数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覆盖范围等。必要时,双方也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数据评估机构,为数据给出合理的估值区间,为交易定价提供参考依据。
3、合同签订
在确定数据权属、交易价格、数据交付方式、使用权限或授权范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后,双方签订数据交易合同。
4、数据交付与验收
数据供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如通过安全的数据传输接口、加密存储介质等,将数据交付给需求方。需求方在收到数据后,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四)数据交易的风险提示及建议
由于数据来源、数据内容的复杂性以及数据安全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在数据交易时,交易各方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及合规要求,这些因素可能对数据交易造成显著影响。
1、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
在数据的收集、传输、存储和共享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数据被非法访问、篡改或泄露。如果数据中包含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甚至是敏感信息如健康状况、金融信息等,在数据交易过程中若未经严格授权管控或者匿名化处理,可能涉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从而触发相关法律责任。例如,某知名电商平台曾因内部数据管理漏洞,致使大量用户订单数据泄露,影响恶劣。
2、数据质量风险
数据质量是交易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数据的不准确、不完整、过时或存在误导性信息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引发交易失败或决策失误。例如在市场调研数据交易中,错误的样本采集导致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可能误导企业决策。
3、数据侵权风险
随着数据保护法规不断完善和更新,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收集、数据交易需满足诸多合规要求,一旦违反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全国首例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即体现了此类风险
[viii]。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接收数据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笔者建议数据供需双方在订立数据交易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数据权属、数据安全、数据使用目的和范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不侵权等陈述与保证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等。而且,结合前文介绍,为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数据权益归属,数据供应方可以积极考虑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如此在数据交易的磋商谈判阶段,双方可以更快的建立信赖关系,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数据交易的发展。
例如,2024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数据集”,是由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申请登记的。在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后,该公司将基于该数据集形成的数据库产品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相关数据库产品帮助该公司获得了上、下游供应企业的更高关注,在资本市场获得了更高估值。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后,该公司数据业务规模较此前提升约30%。此外,该公司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完成资产评估,获得质押融资放款140余万元。
四、总结
综上可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交易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数据交易可以提供初步的权利基础证明。经过登记的数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无需担忧数据来源合法性与权属争议问题,从而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与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交易的活跃又进一步凸显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数据资产需要明确权属,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这反过来又推动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不断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