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二审胜诉,该发明专利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全部无效。 纠...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
翻译是一门“技术”


中国专利代理师 刘成
 
一、引言

人们常说,翻译是一门艺术。古往今来的大翻译家的过人之处更多地在于其译文作品能够很好地传达原作中的意境,甚至比原作的意境更为高明。而专利申请文件作为一种集技术和法律双重特点于一体的法律文件,对其翻译的要求则更多地在于“信达雅”中的“信”,即准确。这里的“准确”,不仅要求从事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人员有较好的语言基础以保证翻译的“字面准确性”,同时要求其具备一定的专利相关知识和技术基础,以使得翻译人员在考虑字面准确性的同时考虑权利要求等是否清楚,必要的时候能够参考本申请的各国同族申请的表达方式,并且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去考虑,从而保证翻译的“技术准确性”。正是基于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上述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如果说文学作品的翻译是一门艺术,那么,专利申请的翻译则是一门“技术”。
 
二、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正是由于权利要求的重要性,权利要求成为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相应地,对于外国申请人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而言,权利要求翻译的准确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笔者曾经遇到一个案例,申请人是一家日本公司,需要我们将一件英文申请文件翻译成中文,然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笔者在翻译过程中发现权利要求中的一个单词,如果仅基于单词的常规含义进行翻译,则有很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为了确定正确的译文内容,笔者不仅考虑了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而且还参考了以申请人母语撰写的日文同族。
 
三、案例介绍

本申请涉及一种根据观察位置来调整所显示的图案的大小的技术方案,简单来说,就是根据用户的观察位置来确定图案的大小是第一值还是第二值。

申请人提供的作为翻译基础的英文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a control unit configured to change a size of a displayed image in two steps, wherein, in a case that the size is a first value, change the size from the first value to a second value when a plurality of viewing positions are detected”。

上述内容如果仅考虑语法及通常的字面含义进行翻译,则可以译为“控制单元,其被配置为以两个步骤改变所显示的图像的大小,其中,在所述大小是第一值的情况下,在检测到多个观察位置时将所述大小从所述第一值改变为第二值”。

这个句子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从权利要求的整体来看,则会发现其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并且还可能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具体地,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所显示的图像的大小从第一值改变为第二值,该改变并不涉及“两个步骤”。而且,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也不涉及通过两个步骤来改变所显示的图像的大小。换言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权利要求中的“两个步骤”的具体含义,从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且由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一致,还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的母语是日文而并非英文,该英文申请文件可能是基于日文翻译出来的,笔者尝试从日文同族申请中获取相关信息。

在本申请的日本同族中,与“two steps”相应的日文表述为“2段階”。日文里的“段階”翻译成中文,则可能是“阶段”,也可能是“等级”。而“step”的含义除了“步骤”,也还有“阶段”、“台阶”等。

在综合考虑了英文、日文的表述及其相关含义、以及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之后,笔者认为申请人的本意应当是“在两个等级改变所显示的图像的大小”,这里的“两个等级”对应于“第一值”和“第二值”。这样翻译的话,一方面并没有明显脱离客户提供的英文原文;更重要的是,这样翻译保持了权利要求在技术内容上的准确性并且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相一致。由此,在保证语法准确性的同时保持了技术准确性。

上述翻译方式最终也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并且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也顺利地获得了授权。
 
四、小结

在新申请的翻译阶段经常会遇到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况,如果只考虑句子的语法和通常的字面含义进行翻译,可能会由于忽视了某些单词的其他含义、忽略了对技术方案的整体考虑而导致产生不恰当的译文,进而对于后续的审查程序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实审阶段收到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审查意见,在授权后还可能因为不恰当的译文而导致专利被无效。

该案例充分地说明了从技术方案上整体考虑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作为翻译基础的文件中存在一词多义的情况,更需要在翻译时从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考虑,准确把握技术方案,从而才能准确地翻译,甚至识别作为翻译基础的文件中的瑕疵,为专利申请的后续审查排除一些“障碍”。

相应地,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也不能只考虑中文申请文件,必要的时候需要回归到中文申请文件的“根源”,去查证作为翻译基础的申请文件、申请人母语的申请文件等对于相关内容的原始记载,从而做出最有利于申请人的答复。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回到首页
友情链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Linda Liu & Partners©2008-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386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61号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