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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代理师 厉敏
在基于“三步法”评价创造性时,经常会遇到一类案子,审查员将一个整体的特征拆分成片段并分别与对比文件的结构进行比对而偏离了本申请的技术构思。笔者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具体分析代理人在处理该类OA时的应对,以及从中获得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种电动工具。本案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如下内容:
“该电动工具包括:刀具、手柄、端子1、开关、以及配置于手柄内的基体,
基体包括:
端子2,其通过与端子1抵接而将端子1和线缆电连接,该线缆与外部的控制器电连接;
电路板,其对端子2和线缆之间进行中继;以及
基板,其对开关和电路板之间进行中继。”
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特征在于“电路板,其对端子2和线缆之间进行中继;以及基板,其对开关和电路板之间进行中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更好的设计电路以便于组装。D2公开了使用电路板对第二端子和线缆进行中继的技术方案,且其在D2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设计电路以便于组装。另外,D3公开了在开关与电路板之间设置一基板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令基板在开关和所述电路板之间进行中继,因此,在D1的基础上结合D2、3和上述常规手段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二、分析
笔者认为审查员的评述并不合理,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以下框图所示。
根据以上框图可知,端子2、电路板以及基板构成基体,该基体作为一个整体用于其他各部件与线缆之间的中继,即各部件最终都通过基体与线缆电连接。本申请在手柄内配置包括电路板的基体,电路板与导出到手柄外部的线缆连接,线缆以装卸自如的方式连接于从控制器延伸的电缆。在组装基体时,避免了在手柄内的狭窄的空间中进行电缆的布线这样的繁琐的作业,只要在手柄外进行线缆与电缆的连接即可实现与电动工具的外部的控制器电连接,能够削减组装电动工具的工时,提高电动工具的组装性。而且,在后续组装刀具时,也仅需使刀具的端子1与基体的端子2抵接即可实现刀具与线缆的电连接,避免了布线作业,同样也提高了组装性。
由上可知,端子2、电路板以及基板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作为一个整体即基体发挥作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之间的区别特征应当在于由端子2、电路板以及基板构成的基体整体。该基体整体发挥避免电缆的布线这样的繁琐的作业,整体上提高电动工具的组装性的效果。
相对于此,虽然审查意见中认为“D2中的电路板34相当于本申请的电路板,D2公开了使用电路板对第二端子和线缆进行中继的技术方案,且其在D2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设计电路以便于组装”,但是,根据D2记载,仅表明电路板34用于将控制选择器30以及启用开关32与线缆14连接,而不能获得“电路板34也将其他构件与线缆14进行中继”的结论。进一步根据D2的记载“转换器26经由缆线14从发生器12接收电力”以及图1的如下框图,可知D2中的刀24以及转换器26并不是经由电路板34而与线缆14连接,而是直接与线缆14连接。
对比文件2的图1
也就是说,D2的电路板34并没有对转换器26与线缆14之间进行中继,D2没有将电路板用于形成本申请这样的基体,相应地D2中并不存在“刀具的端子1→基体(端子2→电路板)→线缆”这样的连接路径,D2并没有公开电路板对端子2和线缆之间进行中继的方案,D2对于形成本申请这样的“基体”既没有公开也不具备任何启示。
此外,D3虽然记载了“基板”,但仅公开了基板用于开关与刀具之间的电信号的传递,并不是用于对开关和电路板之间进行中继。D3与上述D2同样不存在本申请那样的连接路径,D3对于形成本申请这样的“基体”同样既没有公开也不具备任何启示。
2021年最高院知产法庭裁判要旨中记载了“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对于本案而言,审查员忽视了本申请的端子2、电路板以及基板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将解决“提高电动工具的组装性”这一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手段即基体割裂,而使得上述技术特征碎片化。审查员进而将散落于D2、D3中的零散技术特征(例如,电路板、基板)简单地拼凑到D1中,就认为D2、D3存在技术启示,这样的评述并不合理,是看到本申请技术方案后的后见之明。
当然,除了进行上述说理之外,也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修改,而从结构上明确基体的整体性以助于审查员对于本申请技术构思的正确理解,例如可修改为:
“基体包括:
基体构件主体;
端子2,其通过与端子1抵接而将端子1和线缆电连接,该线缆与外部的控制器电连接;
电路板,其配设于基体构件主体,对端子2和线缆之间进行中继;以及
基板,其与电路板连接,对开关和电路板之间进行中继”。
三、小结
本案的要点在于,审查员在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时,强行将特征进行割裂比对,而忽视了特征间的关联性,导致区别特征的认定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基于错误的区别特征所认定出的技术问题也出现偏差。这答复该类审查意见时,无论是仅仅争辩还是在修改的基础上再进行陈述,都要紧抓住特征整体性这个核心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