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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中国香港地区商标申请的一些独特之处


中国商标代理人  王楠
 
中国香港地区,作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与中国大陆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差异也体现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在大陆注册的商标并不能自动在香港获得保护,因此,如果计划在香港使用商标,就必须单独在香港进行商标注册。本文简要概述了香港商标注册的若干关键点,旨在为有意在香港申请商标保护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实用的参考信息。
 
1、商标法例
 
在香港,与商标相关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下称“条例”)及《商标规则》(香港法例第559章,附属法例A))(下称“规则”),可在香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香港知识产权署的网页上查阅。
 
• 商标法例:https://www.ipd.gov.hk/sc/trade-marks/trade-marks-laws/index.html
 
其中,《商标条例》为香港商标制度的核心法律文件,对商标的定义、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商标的权利和保护、侵权的认定及处理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是香港商标制度的基础和主要依据。而《商标规则》作为条例的附属法规,对商标注册的具体程序、申请表格的格式、申请费用、审查流程的具体操作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商标注册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此外,在香港知识产权署上还公布了《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为商标注册处的商标审查和处理根据商标法例进行其他法律程序的惯常处理方式提供指引。

香港《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https://www.ipd.gov.hk/sc/trade-marks/trade-marks-registry-work-manual/index.html
 
2、申请语言
 
香港商标申请官方语言可选择中文或英文。语言一经选定,所有该申请相关的法律程序便会采用该语言进行,且注册证亦会以此语言下发。
 
3、申请主体
 
在香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商标。

4、商标构成
 
根据条例第3(2)条,在香港,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除中国大陆也接受的非传统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之外,香港还接受气味、移动标记、全息图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5、商标特色制度
 
与大陆商标体系相比,香港的商标制度有其独特之处。在香港提交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独特制度的优势,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和提升自身的权益。以下是关于香港特有的“系列商标”、“防御商标”以及针对驳回通知的特别应对措施的说明,供参考。

• 系列商标
 
在条例第51(3)条,对系列商标定义如下:“指超过1个在要项上相似的商标,而该等商标只在对该等商标的本质并无重大影响的不关乎显着特性方面有所差异”。一个系列商标申请中最多可包含四个商标。如何掌握不改变商标显着特征的尺度,在《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的《一系列商标》一章中列举了如下可视为系列商标的例子供参考。
 

• 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香港商标制度中对于驰名商标特别保护。防御商标不要求实际使用,一旦符合注册条件(与普通商标实质审查相同)获准注册,不会因没有使用而注册被撤销,可以最大限度防止他人对驰名商标的抢注。

根据条例第60条及《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的《防御商标》一章所示,注册防御商标需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香港享有注册商标;

(2)该商标在香港知名度达到驰名;

(3)他人在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时,极可能削弱该商标在其赖以知名商品或服务上的显着特征;
    
防御商标相关的法条对于商标知名度的表述为“极为驰名于香港”,可见其对知名度要求的标准较高,通常要具备非常充分的使用证据,如申请人拟将某标记注册为防御商标,需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证相关据,以证明认其商标已极为驰名于香港的声称属实。同时,从要件(3)可知,防御商标仅可注册在有可能削弱驰名商标显着特征的相关商品及服务上,工作手册中列举了“SONY”商标核准注册的防御商标权利范围,供参考。
 

香港的防御商标制度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允许权利人在同一权利基础上同时拥有普通商标和防御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商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以最大化地保护其驰名商标的权益。

此外,尽管防御商标享有不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保护,但如果作为防御商标基础的普通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或因其他原因注册被撤销;或者,其知名定已不符合在香港极为驰名的标准时,均可能导致防御商标的注册被撤销,需要特别留意。
 
• 针对驳回通知的特别应对措施
    
在香港,若商标申请在初步审查阶段遭遇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提出抗辩的同时,采取以下特别措施,以提高取得商标权利的可能。

1)同意书制度

在涉及与在先商标的冲突时,可以考虑采用同意书制度。在香港,商标法律明确认可商标权利人之间达成的共存协议,全面接纳这种共存意愿,并在法律条款中具体规定了关于同意书的各项要求,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权的极大尊重。条例第12(8)条的规定:“凡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拥有人同意有关商标的注册,则本条并不阻止该商标的注册。”根据该法条,若商标申请因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而面临驳回,申请人应主动与在先权利人接洽,力求获得其签署的书面同意,允许并存注册,以此消除驳回理由。在香港,只要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即使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人也能够成功实现商标的共存注册。

2)申请的修订

香港商标制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中的商标图样进行修订,但仅限于加入其享有的已注册商标图样。在商标因缺乏显著性驳回,或者想与他人在先商标加大区别时,可考虑对申请商标的图样进行修订,以期克服驳回理由。根据条例第46(2A),对申请商标的图样修订,加入某注册商标图样时,该注册商标需要满足如下要件:

 a)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与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名义一致;

 b) 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一致,或者被涵盖于其中;

 c)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期。

6、注册商标有效期
 
香港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起算日并非实际注册日,而为商标申请日。届满前6个月内可续展,一次续展延期10年。此外,需要留意的是,根据香港《商标条例》,若注册商标于实际注册日期起至少3年的连续期间内并没有在香港使用,任何人均可向香港注册处提出撤销此商标注册。
 
以上是对香港商标注册若干要点的简要梳理,希望可以对有意在香港寻求商标保护的企业或个人有所帮助,使其商标权益能够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
 
参考:
 
• 香港《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
• 香港《商标规则》(香港法例第559章,附属法例A)
• 香港《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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