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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相关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探讨


中国商标代理人  张瑞麟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国内市场迅速崛起,伴随区块链技术产生的NFT(非同质化代币)引起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新挑战和新思考。作为一种新兴数字资产形式,NFT涵盖了区块链、数字艺术、虚拟商品、身份认证、游戏、音乐等多个领域。其应用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使得商标注册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NFT技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NFT?
 
想象一下,你购买了一幅数字艺术品,但如何证明它是独一无二的,而不是被无数次复制的副本?NFT(非同质化代币)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它利用区块链技术为数字内容赋予了独一无二的身份标识,确保其不可复制、不可替代,从而为数字资产的所有权提供了可靠的证明。如今,NFT已被广泛应用于数字艺术、音乐、游戏、虚拟世界等多个领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已经在各种场景中接触过有关于NFT的术语描述:

1. NFT(Non-Fungible Token)

非同质化代币,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2. 数字藏品(Virtual Collectibles 或 Crypto Collectibles)

数字藏品的形式丰富多样,包括数字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电子票证、数字纪念品等等。

3. 加密货币(CrypticCoin)

CRYP是CrypticCoin的简称,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开源加密货币,旨在为用户提供高度隐私和匿名的交易体验。

4. 区块链(Blockchain)

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用于记录交易信息,确保数据的不可篡改和透明性

5. Music NFT(音乐NFT)

音乐家可以将自己的音乐作品转化为NFT,通过区块链技术保护版权并实现粉丝与创作者之间的直接交易。
 
现在NFT已被广泛应用于数字艺术、音乐、游戏、虚拟世界等多个领域,为创作者和收藏者带来了全新的体验。
 
二、在我国注册NFT商标遇到的问题
 
1. NFT及相关术语本身作为商标使用面临什么问题?
 
在我国,NFT相关商品和服务通常涉及以下商品和服务:

第9类:包括经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等。

第35类:涉及NFT的商业推广、交易平台等服务。

第36类: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等服务。

第41类:提供在线虚拟旅游等服务。

第42类:涵盖NFT的区块链技术支持、云服务等。
 
如果使用NFT及相关词汇本身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则可能被认为违反了《商标法》如下规定而被驳回:
 
1)《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缺乏显著性)

例如商标中包含“NFT”,“数字藏品”等名称,可能会被认为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难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加密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因此注册申请包含NFT相关词汇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货币交易等服务上”,有可能被认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或者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而驳回,例如:



但如果上述词汇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在和NFT关联不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则仍然有注册的可能性,例如:
 


以下商标未被驳回,而被直接予以核准注册:
 

 
2. NFT作为指定商品和服务名称遇到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对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审查标准不一致,因此马德里国际注册常常会出现包含“NFT”等词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表述。此类表述在中国无法被接受,因此包含NFT等相关内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常常因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但是在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可以通过对于指定商品进行删减和修改来克服该驳回理由。

例如,国际注册第1717627号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14、36、41、42等类别上,申请人因其在第9类商品及第35、36、41、42类服务上的包含了以下不能被接受的描述而被驳回:

第9类指定商品中“包含虚拟物品、数字收藏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经非同质化代币(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用于接收和使用加密货币的可下载密钥;加密货币硬件钱包”等商品;

第35类指定服务项目中“有关以下虚拟物品的在线拍卖服务,即:手表、艺术品、数字收藏品、非质化代币(NFT);为以下虚拟商品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销售空间,即:手表和手表部件、数字收藏品、数字代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等服务;

第36类指定服务项目中“使用NFT(非同质化代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金融交易;虚拟货币的金融交易;虚拟货币的电子转账;数字货币资产管理服务(加密货币)”等服务;

第41类指定服务项目中“通过用于娱乐活动的虚拟物品、数字物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提供娱乐服务”等服务;

第42类指定服务项目中“临时提供用于交易、显示、存储和/或管理虚拟物品、数字收藏品和非同质化代币的不可下载的在线手机软件;托管用于创建和管理虚拟资产和数字代币的计算平台;开发和托管用于交换和使用价值代币、数字代币、实用代币、安全代币和区块链代币的基于区块链的计算机平台;用于交换和使用价值代币、数字代币、实用代币、安全代币和区块链代币的基于区块链的计算机平台的软件编程”等服务;

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删减申请,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了修改,将上述不被接受的商品或服务修改为:

第9类: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和可下载虚拟环境的计算机软件,即:艺术品、照片、图画、声音、头像、表、首饰、眼镜、双筒望远镜、眼镜盒、服装和配饰、帽子、方围巾、皮带、鞋、领带、夹克(服装)、羽绒背心、手套、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包、皮质小袋、钱包(钱夹)、卡片盒、学习用品、旅行用品、珠宝盒等,修指甲套件、刀、打火机、香水、蜡烛、钢笔、钥匙圈、镜子、体育用品、毛绒玩具等;

第35类:虚拟世界商业管理服务;通过在线游戏或虚拟环境中的产品植入进行营销活动;提供在线拍卖服务;组织互联网拍卖;进行互动虚拟拍卖等;

第36类: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电子资金转账等;

第41类:在线提供虚拟现实游戏服务等;

第42类: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用户认证服务;虚拟环境和在线元宇宙平台的开发和托管;虚拟环境平台的软件编程;提供用于创建、制作和修改手表、首饰和联机手表的动画和非动画数字图像以及在在线环境、虚拟环境和网站中访问和使用的角色和头像的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提供在线数据存储服务;虚拟资产软件开发;游戏和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元宇宙软件开发等。

最终,在复审决定中,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现核定使用第9类商品及第35、36、41、42类服务符合要求,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于NFT商标注册申请的建议
 
1. 提交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企业或个人在申请NFT相关商标时,应尽量避免直接包含“NFT”、“区块链”、“数字藏品”、“代币”、“加密”、“CRYPTO”等词汇,而应选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例如:蚂蚁集团推出的数字藏品平台“鲸探”,京东旗下的数字藏品平台“灵稀”,腾讯PCG旗下的数字藏品发行和交易平台“幻核”等。
 
2. 使用规范的商品和服务名称

虽然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我国尚不接受带有“NFT”等词汇的商品或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存在一些和虚拟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项目,例如: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选择指定一些可以接受的和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申请。

综上,NFT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商标注册带来了新的问题。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涉及NFT的商标时,应当选择具有显著性的、不会误导公众的商标,同时指定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服务,避免被要求补正及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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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第9类第70466559号“粤数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36类 第58394669号“数字藏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36类 第36417407号“摩根 代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41类 第75929742号“KNOWLEDGE TOKE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42类 第60609354号“nft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第35类 第76739983号“nft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45类第60179042号“NFT EXPOVE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际注册第1717627号“RO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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